找回密码
 加入慢享
猜你喜欢
旅行常客论坛

邢台一男子将女子带至公寓,欲实施侵犯!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7-19 22:3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向上滚动浏览全文↑↑

警告!严禁垃圾网赚平台、58平台导入、镜像|掌威®


沙河一人涉嫌强奸罪,被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和朋友李某甲等人在邢台市信都区**酒吧喝酒娱乐,通过谭某某等人认识了被害人武某某(女,2002年**月**日出生),几人一起玩耍至次日凌晨1时许,武某某和张某甲等人先后打车离开酒吧。当日2时43分许,张某甲和李某甲在**世纪城**号公寓乘电梯下楼行至一层又偶遇武某某乘坐电梯,张某甲在电梯内贴近被害人,采取拖拽、强行搂抱的方式将武某某带至其租住的**层公寓,张某甲在公寓内强行将武某某推倒在床上夺走被害人手机,采取语言威胁、扇耳光等方式欲强行与武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武某某强烈反抗,武某某趁张某甲上厕所之机逃离并报警。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帅,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822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住河北省沙河市**乡**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1年3月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监视居住。于2021年4月1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武某某陈述;证人李某乙、李某甲、谭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视听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及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某甲户籍证明信、非党员证明、无犯罪记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背被害人意志,采取暴力、威胁方式强行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系未遂。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爱沙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