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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容留他人嫖娼,主人被判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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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6 10: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案当事人:

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兵、罗伟(均为化名)

01.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7月,王兵租赁位于官渡区的房屋作民宿,并招揽罗伟协助其对该民宿进行管理,两被告在明知他人使用该场所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情况,仍为李某、张某提供场所进行卖淫活动。王兵、罗伟分别于2020年9月7日、2020年9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王兵、罗伟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兵、罗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02.

法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王兵、罗伟容留他人卖淫,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王兵、罗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据此,判决如下:

一、王兵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罗伟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03.

相关法条:容留卖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容留他人卖淫是违法行为,而且情节还是比较严重,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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