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2020年1月3日—2021年1月30日)(47,000字) 清理金融衍生品是海南航空破产重整关键 海南航空集团申请破产给国有企业法注入新的内容 2021年1月30日,海南航空集团下属3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声称海南航空集团的债权人已经向法院申请破产。这标志着海南航空债权债务盘点工作告一段落。 2020年2月29日,海南航空集团发布公告,表示为了有效化解风险,维护各方利益,在集团的请求下,海南省人民政府牵头各部门派出专业人员共同成立联合工作组,对海南航空集团的经营状况实施调查摸底。 海南航空集团发布债券公告表明,截止到2019年,海南航空集团债务规模高达7067.26亿元人民币。受到2020年重大疫情影响,国际航空市场哀声一片。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海南航空集团要想依靠自己的力量实现扭亏为盈几乎是不可能的。正因为如此,债权人才决定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海南航空集团破产。 作为中国第四大航空集团,海南航空集团之所以出现严重亏损,原因非常简单,那就是没有立足海南,集中精力为海南经济特区和自由贸易港区发展服务,而是忙于扩大规模,资金始终处于紧张状态。由于多元化经营亏损严重,特别是海外经营普遍亏损,海南航空许多产业实际上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海南航空试图通过出售资产或者变卖股权的方式,压缩自己的经营规模,保留传统的航空业务。但是现在看来,海南航空作为海南航空集团的核心业务,在重大疫情打击下自身难保,海南航空以及海南航空集团要想脱出重围,实现扭亏为盈,必须走破产清算的道路。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整顿,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但是,也可以直接进入清算程序。换句话说,如果债务人认为无法偿还债务,难以与债权人达成协议,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清算,债权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海南航空固定资产规模相对较大,如果进行资产清算,债权人可以实现部分债权。可是,如果破产整顿,那么,债权人要想收回债权遥遥无期。 最有可能出现的结果是,中国国际航空或者南方航空、东方航空联合出手,收购海南航空的航空业务,海南航空集团的其他业务通过资产变卖方式清盘。 值得人们注意的是,海南航空集团债务规模之所以如此巨大,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国内商业银行普遍采用授信贷款模式,向海南航空集团发放大量贷款。如果海南航空主营业务持续盈利,这样做没有任何问题。可是,由于海南航空业务受到重大疫情打击,因此,这种贷款模式必然会导致金融机构出现大量的坏帐。 如果金融机构不负责任,采用资产包装的方式,将不良债权包装,作为理财产品发售,那么,海南航空集团破产有可能会出现连锁反应。 到目前为止,证券监管机构和我国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尚未介入,对海南航空集团的债权债务作出具体说明,如果海南航空集团的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包装发售理财产品,从而导致金融机构的风险转移给理财产品的购买人,那么,海南航空集团破产有可能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 事实上,我国工商银行的理财产品已经出现问题。由于到期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引起投资者强烈不满。如果海南航空集团的债权人借助于自己的金融信用,对外发售所谓金融理财产品,那么,海南航空集团破产所引发的社会动荡难以估量。 笔者的建议是,海南省人民政府应当请求金融监管机构尽快介入海南航空公司破产程序,一方面对于金融机构的债权进行登记注册,并且根据金融机构的债权情况,了解金融机构处置债权的具体做法,确保海南航空集团的债权人不会因为海南航空集团破产而转移视线,将自己的债权通过各种途径转嫁给其他投资者。如果发现金融机构在海南航空公司债权问题上做文章,将债权包装,以理财产品的方式出售给投资者,那么,应当立即对债权人作出处罚,彻底切断金融衍生产品的流通渠道,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多米诺骨牌效应引发社会危机。 其次,对于海南航空集团多元化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我国资产监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学会举一反三,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管办法。海南航空集团长期立足海南,为海南经济发展服务,可是,无论是海南省政府还是中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海南航空集团的多元化经营缺乏有效监管,以至于海南航空集团在国际化经营过程中,疯狂收购,形成今天这样的局面。 海南航空集团经营者始终认为,一个迅速成长壮大的企业,必然会存在资金链条紧张的问题,资金需求始终是企业的重要需求。这种观点缺乏辩证思维,海南航空集团管理战略存在严重问题。如果企业依靠疯狂收购扩大规模,那么,这样的企业必然会出现问题。 海南航空集团曾经多次尝试收缩阵线,压缩经营规模,可是,最终都无果而终,海南航空不得不进入破产程序。海南航空集团多元化经营存在的问题,不是经营策略问题,而是发展理念问题;不是解放思想问题,而是缺乏实事求是的问题。 如果海南航空集团经营过程中,制定长远的发展战略,立足于企业的基本状况实行多元化经营,那么,不会走到今天这样的地步。海南航空集团之所以进入破产程序,根本原因就在于,海南航空集团的经营者不知出于何种考虑,以扩大经营规模为目的,为了收购而收购。不仅收购酒店餐饮等与旅游服务有关的产业,而且从事其他产业经营活动,这就导致海南航空集团这样一个大型地方国有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始终处于资金链条紧张状态,大规模的贷款导致海南航空集团“绑架”了国有金融机构。 如果海南航空集团的经营策略得到了海南省政府的默许,海南省政府试图通过海南航空集团向国有商业银行融资,要求海南航空集团帮助海南省地方政府筹措发展资金,那么,海南省地方政府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可以这样说,海南航空集团不同于民营企业,海南航空集团作为大型地方企业,如此疯狂扩张,带来巨大的市场风险,海南省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和资产管理机构联合调查海南航空的发展战略,对海南航空集团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背后存在的问题,那么,可以制定具体的防范政策,防止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第三,海南航空集团出生在海南,拥有天然的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如果海南航空集团坚持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区服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区的互联互通,把海南自由贸易港区变成一个全方位开放的交通枢纽,那么,海南航空集团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区发展中获取更大的利益。 海南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海南航空集团破产整顿告一段落,海南航空集团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调整之后,着力发展海南航空集团。必要的时候,可以探索让海南航空集团参与海南其他基础设施建设,譬如可以建设海岛航空、海峡隧道等基础设施,通过交通领域的“多元化经营”,彻底摆脱民用航空市场危机。 可以预见未来,国际民用航空市场仍将处于挣扎阶段。这一方面是因为控制重大疫情任重而道远,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民用航空投入产出不成比例。随着中国高速铁路特别是高速磁悬浮铁路技术的不断完善,总有一天,中国将发展以高速铁路为基础的现代交通网络。海南省已经在高速铁路建设方面编制完善的规划,不远的将来,海南有可能会建设海峡隧道,与大陆交通有机的联系在一起。如果海南航空继续在民用航空领域做文章,最终必然会是死路一条。 海南航空集团破产整顿之后,新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应当考虑在海南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施展拳脚。如果海南航空集团能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在海岛旅游航空、跨海隧道建设方面出资出力,那么,海南航空集团有可能会东山再起。 海南航空集团经营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说明必须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如果允许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根据自己的意愿制定发展战略,盲目扩大企业的规模,那么,最终必然会走上破产的不归路。 早在多年前笔者就曾指出,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国有企业法,在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基础上,针对过企业的治理结构、国有企业的日常监管、国有企业的经营战略等问题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行为规则,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发展条件。海南航空集团在未来的日子里,将会通过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整顿问题。如果债权人转移债权,或者将债权包装成为理财产品出售,有可能会放大风险。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密切关注海南航空集团主要债权人的债权经营行为,严厉禁止债权人将自己的不良债权包装上市,给投资者带来更大的风险。 2021年1月30日星期六 中国是否有必要制定政府工作报告法 政府工作报告应当确定地区经济增长目标。这篇文章给出了五大理由。 政府工作报告是否应当写明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目标,成为学术界讨论的问题。上海市政府工作报告没有提出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目标,引发人们关注。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一位专家公开表示,如果经济增长指标相对较高,容易产生债务金融风险;如果强调经济增长指标考核,容易出现弄虚作假。一些国家已经把就业率和通货膨胀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因此,没有必要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写明经济增长指标。 根据笔者了解,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公布有关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政策的时候,已经把就业情况和通货膨胀指标作为制定货币政策的重要指标。换句话说,经济增长指标既不能反映经济的真实情况,同时也很难确定,因此,美国等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取消经济增长指标。 坦率地说,选择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确定经济增长指标没有意义。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根本无法确定经济增长指标。这是因为市场主体根据市场发展情况确定自己的战略目标,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政府确定增长指标缺乏经济基础和事实依据。 不过,中国市场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国有经济比重相对较大;第二,国有企业是主要市场主体;第三,地方政府推动经济增长;第四,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第五,中国新旧动能转换,需要把握正确的方向。如果没有经济增长指标,那么,中国经济发展有可能会出现混乱。 中国经济增长指标主要是针对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官员制定的。换句话说,经济增长指标不是针对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的发展状况确定发展战略和经济发展速度,政府工作报告不可能为市场主体确定经济增长指标。 由于我国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因此,如果不确定经济增长指标,那么,地方经济发展有可能会失去动力,政府各项工作的有可能会无法形成合力。确定经济发展指标,实际上就是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大监督作用,督促地方政府朝着正确的方向,努力实现既定目标。 早在上个世纪,中央政府已经明确指出,经济计划不等于经济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经济规划,实际上就是为各部门、市场主体提供重要的数据参考指标。市场主体可以根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经济发展指标,决定自己的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各级地方政府可以根据上级政府提出的经济发展指标,制定自己的经济发展规划,从而使整个国家的经济形成有机整体。 经济发展指标是规划性指标,而不是计划性指标。所谓规划性指标就是在数据统计分析基础之上,提出一个可行性的发展规划。经济发展指标就好像是一个完整的机器,而各项具体工作数据则是机器的零部件。如果只有机器零部件,而没有一个完整的机器,那么,要想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会非常困难。 笔者赞成保留经济发展指标。因为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必然要求。确定经济发展指标一方面可以督促地方政府落实责任,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民营企业以及居民提供参考性指标,从而使整个国家呈现出奋发向上的勃勃生机。 一些电子商务企业创始人认为,随着大数据广泛应用,中国可以重新回到计划经济时代,充分利用大数据,发现需求,增加供给,实现供需平衡。但是现在看来,统计分析不等于计划经济。供给和需求都处于动态发展阶段,因此,制定发展目标必须着眼于宏观,从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入手,为一个国家经济整体发展确定明确的目标。 政府工作报告所确定的发展指标,实际上是对财政、税收、货币、产业、就业等各项指标综合分析的结果,也是在各项要素共同作用下,为未来发展确定一个总体性工作指标。 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地区生产总值增长指标,实际上就是要根据本地生产要素资源禀赋,综合参考国家的财政税收、货币信贷、产业政策等各项宏观调控政策,制定符合本地区发展需要的指标体系。 地区生产总值是一个计算的结果,目的就是要综合统计分析地区资源禀赋以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本地经济发展的影响。地区生产总值只是一个参考性的指标,而不是一个刚性的指标。如果确定的目标没有实现,当然不能追究政府官员的责任,因为影响经济发展的因素多种多样,但是,如果没有了经济增长总体目标,那么,就好像所有零部件堆放在仓库,而没有形成可以运转的机器。 当然,如果为了追求经济增长指标而盲目投资,必然会出现重复浪费现象。如果为了追求经济增长指标而扩大消费,有可能会寅吃卯粮。确定经济增长指标,就是要根据各种生产要素和影响经济增长的宏观调控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如果倒果为因,拍脑袋确定经济增长指标,最终有可能会导致经济大起大落。 笔者的建议是,全国人大可以考虑制定《政府工作报告法》,明确政府工作报告的基本内容,要求政府工作报告必须反映政府工作基本情况。 从我国各级政府工作报告内容可以看出,回顾过去、总结经济发展经验,制定未来发展规划,是政府工作报告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如果把政府工作报告长期形成的内容法律化,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制定政府工作报告的时候,必须系统反映经济社会工作基本情况,那么,就可以有效地约束地方政府官员,防止地方政府工作报告避重就轻。 《政府工作报告法》必须要求地方政府系统公布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数据,包括财政税收、金融货币、商业融资、基本建设、大型项目、通货膨胀、居民就业等项内容。地方政府工作报告中应当增加有关日用消费品价格变动情况,必须报告政府投资或者政府基金投资基本情况,弥补政府财政预算报告之不足,充分反映地方政府资金筹集和使用真实情况,确保地方政府不会通过设立基金或者投资平台,以政府投资的方式,扩大投资规模,以政府企业融资的方式,变相扩大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 《政府工作报告法》必须具备法律规范一般特征。如果没有法律责任,那么,法律各项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必须承认,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没有地方政府的投资,地方经济很难实现可持续发展。随着我国经济增长动能转化,各级政府官员必须转变自己的思想观念,彻底解决依靠投资拉动经济增长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 我国已经公布了土地出让基金规模。可以肯定的是,未来我国政府将会公布机场建设基金、电力投资基金等各项投资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地方政府制定地方经济发展目标,必须实事求是,争取符合地方生产力发展的基本要求。如果相互攀比,或者弄虚作假,从而导致地方经济增长指标大起大落,地方政府官员应当承担政治责任。 《政府工作报告法》可以把中央政府工作报告和地方政府工作报告区分开来,要求地方政府编制政府工作报告的时候,必须立足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地方经济发展特色的内容,防止地方政府工作报告千篇一律。通俗地说,《政府工作报告法》一方面必须有“规定动作”另一方面,要求地方政府必须有“自选动作”。只有充实政府工作报告的内容,把财政预算报告和政府规划报告以及基金报告有机结合在一起,使地方政府工作报告真正成为接受人民审议的报告书,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动员令。 2021年1月29日星期五 营造良好金融环境的重要举措 东北化解金融风险的重大举措。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2021年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推进省内城市商业银行整体改革工作,决定合并辽宁省12家城市商业银行,组建省级城市商业银行。这是辽宁省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为辽宁经济转型创造条件的重要举措。 进入本世纪后,企业融资的成本越来越高,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越来越严重。为了解决我国资金渠道不畅的问题,国家鼓励设立各种层次的中小银行,部分信用合作社改组成为城市商业银行。现在看来,这项举措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有助于信用社和中小企业摆脱困境。但是从长远来看,如果金融企业规模相对较小,缺乏竞争能力,那么,有可能会形成新的金融风险,甚至有可能会引发地方金融危机。正因为如此,改造中小银行特别是村镇银行,是大势所趋。 笔者多次指出,我国当前的首要问题是,经济生态环境问题。中小企业生存困难,原因多种多样。有些中小企业缺乏的经营战略,产品和服务不具有竞争力,这样的中小企业不能获得贷款。还有一些中小企业产品落后,生产工艺粗糙,发展前景暗淡,这样的中小企业应当早日关闭。当然,也有一些中小企业具有知识产权,但是,由于规模相对较小,无形资产比重相对较大,贷款面临困难。国家应当支持拥有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鼓励他们尽快把知识产权变为产品,满足市场需要。由于许多村镇银行缺乏高水平的信贷员,他们既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更无法对知识产权进行科学评估,发放贷款的过程中,面临进退维谷的两难困境。 将地下金融信贷合法化,是当初设立村镇银行的主要原因。如今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继续发展村镇银行,或者将信用社改组为商业银行,背离了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大方向。金融机构必须具有一定的规模,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抵御风险,金融企业才能真正为中小企业服务。 此次辽宁省政府决定改组城市商业银行,实际上就是在总结我国信用合作社改组商业银行经验教训基础上,通过清产核资,依照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原则,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城市商业银行。这是一个战略决策。它对于促进辽宁省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辽宁省作为中国的老工业基地,之所以步履蹒跚,经济发展面临困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辽宁省在网络经济和数字经济发展中逐渐落后,失去了竞争能力。 辽宁是我国工业经济的代表。辽宁省通过发展重工业,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可是,近些年来,辽宁省似乎迷失方向。尽管辽宁省政府和东北地区其他省份一样,试图聘请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编制发展规划,但是,由于理论脱离实际,编制的发展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辽宁省经济发展落后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在传统产业数字化改造方面落后于其他省份。辽宁省之所以没有赶上网络经济可是物资经济发展步伐,与辽宁省政府某些官员思想落后有关。正是由于不思进取,缺乏创新精神,在网络经济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才会抱残守缺。辽宁省一些官员试图利用老工业基地,维持现状,从而使辽宁省错过了工业现代化的大好时机。 辽宁省政府决定组建省级城市商业银行,实际上就是要金融资产重组,减少金融风险,为辽宁省搭上网络经济和数字经济发展的快车打下坚实的基础。可以肯定,如果辽宁省政府在网络经济和数字经济发展方面快马加鞭,那么,辽宁有可能会在经济发展中后来居上。 首先,辽宁省应当充分利用自己的工业数据,大力发展人工智能产业和数据产业。辽宁作为工业基地,每年生产大量的工业设备特别是大型工业设备。如果能对这些设备进行数字化改造,建立全国乃至全世界的销售网络,那么,辽宁省实现经济腾飞,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 传统产业的数字化,就是要运用数据库,及时了解工业设备的生产销售情况,建立科学的库存体系和运输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提高设备的设计、制造、维修效率,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如果辽宁省率先在全国建设工业数据网络,并且将工业数据网络经营单位挂牌上市,那么,将会为辽宁省经济转型作出突出的贡献。辽宁省缺少的不是资金,缺少的也不是人才,辽宁省缺少的就是具有先进理念的管理者。 相信中央已经意识到辽宁省乃至东北其他省份所面临的问题,一定会把那些充分了解网络经济和数字经济的管理者调往辽宁省,为辽宁省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其次,辽宁省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生产要素组合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虽然辽宁在改革开放中吸引各地的资金和技术,争取建设有特色的产业基地,可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辽宁省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强调以我为主,在资产经营过程中,生产要素组合存在排他性。许多投资者之所以强调“投资不出山海关”,就是考虑到辽宁省乃至东北其他省份的投资环境不尽如人意,一旦投资辽宁乃至其他东北身份,当地政府官员说了算,企业不能决定自己的生产要素组合方式。这就导致辽宁省在利用外部资源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失却了许多合作伙伴。 如果辽宁能在行政体制改革方面大刀阔斧,减少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提高行政效率,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通过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辽宁在生产要素组合方面,有可能会迈出坚实的步伐。 第三,辽宁资本市场有待进一步完善。无论是大连还是沈阳,高度重视资本市场的作用。但是,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辽宁资本市场缺乏开放性。如果辽宁能像当年广东那样,大力发展自己的资本市场,那么,辽宁一定能实现经济快速发展。 正如一些学者所担心的那样,辽宁省政府组建省级城市商业银行,打造自己的“金融航空母舰”。未来辽宁省在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是否会出现排外政策,是否会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和垄断现象? 辽宁省充分发掘自己的金融资源,组建省级城市商业银行,这是辽宁省实现金融产业发展的重要步骤。不能因辽宁省组建省级城市商业银行,而认为辽宁省在资本市场发展中会出现排外现象。辽宁省应当向世界各地投资者伸出橄榄枝,鼓励他们在辽宁省投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为辽宁省经济复苏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四,辽宁是东北亚地区开放的前沿阵地。辽宁省应当在中央的支持下,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辽宁与朝鲜紧密相连,辽宁应当充分考虑,如何适应朝鲜的经济体制,加快与朝鲜合作步伐。不仅如此,辽宁省应当积极探索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与周边国家开展合作的新模式,为辽宁省自身的发展趟出一条道路。 无论是朝鲜、韩国还是俄罗斯,都有自己的特色。辽宁省应当配合中央的各项政策,加快边贸发展的步伐。如果辽宁省眼睛盯着关内,希望得到兄弟省份的支持,或者试图与东部沿海地区竞争,那么,辽宁省很可能会失去发展的机遇。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制定辽宁省自己的边贸计划,并且在创新基础之上,请求中央政府给予特殊的政策,为辽宁经济的长期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总而言之,辽宁省发展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在于思想问题。只有更新观念,解放思想,大胆创新,辽宁省才能在经济发展中,不断地发现自己的比较优势,并且在市场竞争中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表面省政府已经行动起来,通过组建省级商业银行,化解金融风险。如果能够充分利用大数据,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发展具有辽宁特色的经济体系,那么,相信不远的将来,表面上这个中国重工业基地将重新焕发青春活力。 2021年1月28日星期四 中国发行储蓄国债战略意义 中国在财政赤字管理方面,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通过发行国债,强化国家的凝聚力。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这是中国改变传统国债发行方式,促进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按照一些西方经济学家的说法,主要发达市场经济体都存在赤字问题。国家通过发行国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不过,发行国债的方式多种多样,一些国家通过发行国债,将财政赤字货币化,从而使国债成为长期的债务负担,最典型的例子是美国。一些国家通过发行国债,将国债储蓄化,从而使国债成为居民的存款。最典型的例子是日本。中国过去实行量入为出的财政政策,尽可能地实现收支平衡。所以,中国国债规模相对较小。 近些年来,由于经济增长压力加大,一些经济学者主张,中国应当扩大财政赤字规模。2020年中国财政赤字规模超过3%,未来中国财政赤字可能还会增加。财政赤字增加,就意味着国家必须通过发行国债,解决财政支出问题。 发行国债究竟是选择美国模式还是日本模式,这是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按照一些财政学者的观点,中国应当选择美国模式,将财政赤字货币化。也就是说,财政部发行国债,中国人民银行购买国债,对外发行货币,从而使人民币与国债规模挂钩,国债成为人民币的基础。这种观点遭到许多学者的批判。 笔者认为,人民币不是国际储备货币,如果把国债作为基础,实行财政赤字的货币化,那么,中国有可能会引发通货膨胀,中国财政体系和金融体系有可能会彻底崩溃。中国万万不可东施效颦,学习美国的财政赤字政策,将财政赤字货币化。美国联邦政府可以利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货币发行权,将美国国内的通货膨胀转嫁给其他国家,中国以及其他国家却不能这样做。 中国应当适当参考日本的财政政策,通过发行储蓄国债,鼓励本国居民购买国债。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把购买国债作为重要的投资方式,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国家的凝聚力。本国居民购买国债,支持国家经济发展。如果国家经济出现问题,居民的实际利益就会受到严重损害。这就促使本国居民更加重视政府经济发展政策,重视一个国家的战略决策,积极参加国家的各项事务,从而使整个国家形成强大的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 中国财政赤字规模扩大,具有历史的必然性。首先,中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时期,换档过程中,经济发展速度一定会下降。要想保持一定的经济增长速度,必须改变传统的投资拉动经济发展模式,依靠科技实现经济的增长。而科技发展需要大量的投入,政府财政投入可能会导致财政赤字扩大。 在控制财政赤字规模的前提下,妥善利用财政赤字,实现收入的再分配,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设想,如果政府发行储蓄国债,鼓励居民购买储蓄国债,那么,就等于开辟了重要的投资渠道,让居民通过购买国债支持国家经济发展,通过购买储蓄国债,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 其次,购买储蓄国债,可以引导投资,实现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众所周知,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投资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生产要素投资,从事资产经营;一个是资本要素投资,从事资本经营。我国虽然拥有生产要素市场和资本市场,但是从整体而言,我国资本市场有待进一步完善。短期内,鼓励居民直接投资资本市场,有可能会增加风险。因此,如何引导居民投资,是决策者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政府发行储蓄国债,意味着在传统投资领域之外,增加了新的投资渠道,居民可以购买储蓄国债,增加财产性收入。 第三,储蓄国债与传统国债不同之处就在于,储蓄国债具有储蓄的功能。过去发行的国债,主要是普通国债。国债到期后,政府还本付息。虽然国家设立债券市场,鼓励国债交易,但是从整体而言,由于我国债券市场不发达,因此,发行一般国债,不利于增加居民的收入。 储蓄国债则不一样。储蓄国债带有储蓄的功能,居民购买储蓄国债,实际上就等于将资金存入银行,获得银行利息。不过,与居民储蓄不同,储蓄国债具有转让保值增值的功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制定的有关办法,“储蓄国债(凭证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国债。储蓄国债以国家主权作为担保,专门针对个人投资者,中国居民持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到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商业网点办理购买手续。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制定的办法规定,承销商应当办理还本付息、提前兑取、开立财产证明、质押贷款、约定转存等业务咨询服务。居民购买储蓄国债之后,可以按照办法的程序,随时办理提前兑付手续。这项规定确保储蓄国债比定期存款更为便利,同时也确保储蓄国债比定期存款收益相对较高。 当然,储蓄国债主要是针对中老年人发行的国债,目的就是要确保中老年人拥有稳定的收益。至于购买储蓄国债之后,能否增加国家向心力和凝聚力,能否更好地为国家建设提供财力支持,还要看储蓄国债的发行规模以及储蓄国债的利率。 总而言之,这项规则为我国国债的发行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如果能大幅度降低商业银行承销国债的手续费,适当提高储蓄国债的利率,相信中国居民会踊跃购买。 2021年1月26日星期二 中国为电子货币发行创造条件 中国发行电子货币的时机已经成熟,电子商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2021年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款办法》,这是规范我国非银行支付机构资金支付行为的重要部门规章,同时也是为我国电子货币发行使用创造良好的条件。 所谓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众所周知,我国在第三方支付方面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包括阿里巴巴在内的一些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建立备付金制度,一方面提高交易的效率,另一方面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策略是,让购买人将资金存入指定账户,等到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并且依照法律规定不存在无条件退货的情况下,资金才会转到买方账户。我国现行法律“冷却期”规定,客观上导致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合法支配合同当事人的部分资金。 这种特殊的电子商务结算机制,一方面可以为交易双方提供资金担保,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快电子商务交易市场发展步伐,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筹措资金创造良好的制度条件。一些电子商务企业利用这种特殊的交易机制获得大量资金结余。将这些资金用于金融服务,可以获得丰厚的利润。 正因为如此,我国越来越多电子商务企业利用第三方支付运营机制筹措资金从事金融服务。此次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办法,实际上就是要加强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的监管,防止非银行支付机构“买椟还珠”,服务的重点不是提供中介交易服务,而是提供金融服务。防止我国一些电子商务企业利用非银行支付机构获得的备付金,从事金融贷款业务,放大金融风险,获取超额垄断利润。 监管办法明确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全额交存中国人民银行或者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这就意味着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截留或者转移资金将会受到约束。这项规则必然会导致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金融业务受到巨大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之所以出台这样的办法,除了规范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电子支付行为之外,还有一件非常重要,那就是为我国电子货币发行和使用创造良好的条件。 由于电子商务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利息,而我国发行的电子货币,在电子支付阶段,不会向消费者提供利息,因此,如果继续保留现有的金融监管规则,那么,中国在推广电子货币过程中,必然会面临极大的阻力。 电子货币涉及发行和使用两个环节。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商业银行发行电子货币,这与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其他种类法定货币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是,在使用环节,由于电子货币直接存入电子钱包,而不能为消费者提供利息,因此,可以肯定的是,中国电子货币发行和使用面临的最大障碍就在于,电子商务企业电子支付系统。 如果电子商务企业电子支付系统提供利息,那么,中国发行法定电子货币就会面临极大的困难。将资金存入电子货币钱包,不能产生任何利息,电子货币钱包就是一个钱包。可是,如果将电子货币或者其他货币转移到电子商务平台的支付体系,那么,电子商务支付平台可以提供利息。这种制度上的落差,必然会导致中国电子货币在发行和推广的过程中会面临越来越大的困难。 当然,电子商务企业的电子支付系统和中国电子货币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东西。电子货币就是传统货币的电子化。中国电子货币和其他国家的电子货币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中国的电子货币同时也是具有支付功能的货币。 这句话的意思是,中国电子货币不仅仅是向消费者的电子钱包存入电子货币,同时还可以利用电子钱包进行支付。而后一种功能更像是电子商务企业开发的第三方支付系统。既然电子商务企业开发的第三方支付系统,同样可以在线上支付结算,那么,为什么要使用中国的电子货币,而不是使用电子商务企业的第三方支付系统呢? 当然,电子货币和第三方支付系统的根本不同就在于,电子货币是主权货币,在没有网络的情况下,同样可以使用。第三方支付系统只不过是一个转账系统,与电子货币不可同日而语。 第三方支付系统提供利息,是在中国特定历史时期出现的一种特殊金融现象。电子商务企业开发的支付系统,沉淀部分资金,这些资金在法律上称之为备付金。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利用这笔资金开展金融业务,从中获得更多的收益。 但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如果允许这样的交易继续存在,电子商务企业的支付系统提供利息服务,那么,对于许多消费者来说,使用第三方支付系统可能更为有利,他们不愿意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电子货币,这对于中国电子货币推广使用构成威胁。 正因为如此,提高备付金的标准,并且明确规定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的备付金,不得以客户备付金提供担保,电子商务企业要想使用客户的备付金,将会变得越来越困难。中国人民银行的这项规则,实际上是为我国电子货币广泛应用扫清障碍。 中国开发的电子货币,无论是在安全性上还是在便利性上,远远超过许多国家主权货币。如果中国电子货币广泛应用,那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绕开美国主导建立的国际金融体系,可以在国内和国际结算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不过,电子货币能否得到消费者的认可,电子货币推广应用过程中还会出现哪些问题,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内容。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如果我国电子商务企业交易存在大量的金融内容,一些电子商务企业利用自己备付金从事金融投资活动,那么,我国电子货币的推广应用将会面临“制度竞争”。规范客户备付金使用行为,减少或者压缩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金融盈利空间,禁止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利用备付金从事风险投资活动,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稳定市场秩序,确保我国电子货币广泛应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电子商务法》时,笔者曾经建议,应当在《电子商务法》中规定有关电子支付的具体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从善如流,在《电子商务法》中增加了有关电子支付的条款。但是现在看来,电子支付范围非常广泛,我国电子货币广泛应用之后,电子支付需要更加明确的法律规范。如果不能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那么,我国电子支付市场将会出现混乱现象。 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考虑制定《电子支付法》。一方面规范我国电子货币,明确电子货币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确保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的金融结算做到有法可依。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货币法》,进一步明确电子货币的法律地位,明确电子货币发行和使用的基本原则,明确电子货币与其他货币之间的关系,那么,同样可以解决问题。 由于我国电子货币既涉及发行问题,同时也涉及应用规则,因此,制定《货币法》可能无法解决电子货币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之间的关系。制定完善的《电子支付法》,一方面可以明确电子货币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也可以规范我国普遍存在的第三方支付电子系统,从而使我国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客户备付金管理制度,就是要未雨绸缪,为我国电子货币广泛应用创造良好的条件。可以设想,如果我国电子货币广泛发行,而电子货币钱包不支付利息,那么,消费者是否会踊跃使用电子货币,或者普遍应用电子货币,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如果将我国电子货币以及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电子支付系统纳入法律体系统一管理,那么,我国电子货币推广应用就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电子支付市场就会繁荣兴旺。 2021年1月23日星期六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大举措 国有企业海外经营面临特殊难题,如何防范个人持有国有企业的股份或者以个人名义投资海外出现道德法律风险,这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中央企业要切实履行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主体责任,将实际控制企业纳入管理范围。 中央企业要加强对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持续动态管理控制。严格控制新增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确有必要新增的,统一由中央企业批准并且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对于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要采取多种措施做好产权保护,并根据企业所在地法律和投资环境变化,及时予以调整规范。对特殊目的公司,要逐一论证存续的必要性,依法依规及时注销已经没有存续必要的企业。确有困难的,要明确处置计划,并在年度境外产权管理状况报告中专项说明。这是我国加强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依法规范个人行为的具体措施。 早在2011年6月14日,为了加强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已发布《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境外国有产权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企业。 “境外国有产权应当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境外企业注册地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统一由中央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依法办理委托出资等保全国有产权的法律手续,并且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一些西方国家明确规定,禁止国有企业投资,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只能以个人的名义参与投资。为了走出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变通措施,允许以个人的名义持有国有产权,并且在海外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这样的投资方式面临极大的风险。如果依照外国的法律或者司法机关的判决,限制或者剥夺个人产权,或者个人出于私利将代持的国有资产变成个人资产,那么,国有产权将蒙受损失。 湖北武汉一家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在菲律宾从事经营活动,将国有资产转入菲律宾,并且以个人的名义注册公司,与当地企业合作。由于私心膨胀,拒绝将个人名义持有的国有资产交给国家,结果导致国有企业遭受重大损失。 历史的经验教训值得注意,如果在海外投资,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产权,而没有实施有效监管,那么,有可能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所以,加强对海外国有产权的监管,对于维护国家的利益,防止个人以关联交易的方式,将国有产权转化为个人资产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此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通知,明确规定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境外企业国有产权在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流转,可以比照境内国有产权无偿划拨管理相关规定,按照所在地法律法规,采用零对价、象征性货币单位转让。换句话说,由于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规定,合同转让必须明确“对价”,因此,不能简单采用划转的方式,而应该以合同的方式转让,但是,在转让的过程中,可以按照当地的法律,采取交易的方式,实现国有产权在系统内部转让。 这项规定对于国有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众所周知,当前国有企业海外投资面临许多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一些国家对国有企业制定歧视性政策和法律;第二,一些国家认为国有企业与国库直接相连,因此,要求国有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第三,国有企业投资领域受到限制。为了克服上述问题,我国允许个人持股,或者将国有产权划转到个人名下,以个人的名义对外投资。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巧妙地规避一些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歧视性政策和法律,可以解决国有企业投资责任问题,可以突破一些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投资范围的限制。但是,这样做可能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如果用人不当,那么,依照一些国家的法律,根本不承认个人与国有企业签订的协议,国有资产有可能会打水漂。 笔者的观点是,中国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及其他地区性的自由贸易区协定都将面临类似的问题。如何避免国有企业海外投资受到不必要的约束,如何采用个人持有国有资产或者国有产权海外投资的方式扩大海外投资的规模,这是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如果没有选用可靠的委托人,那么,这种特殊的投资方式,有可能会导致国有资产面临极大的风险。国有企业产权海外以个人名义投资,必须首先选择政治可靠、业务精良、尊重契约的忠诚人士,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国有产权以个人的名义投资出现政治道德和市场法律风险。 笔者的建议是:第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采用个人名义投资的方式海外投资,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这些制度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对个人的品行审查,确保以个人名义海外投资不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管理,可以采用担保的方式,要求个人或者个人家庭财产担保,虽然这样做不可能确保海外投资国有资产万无一失,但是,至少可以让个人具有一定的压力,以个人的名义持有国有产权海外投资不会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于以个人名义海外投资、国有产权的保护作出的规定,要求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不过,国有产权海外投资分为一般投资和风险投资,如果属于风险投资,那么,如何控制风险,这是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如果属于一般投资,企业从事资产经营,应当及时加强对个人的监管,防止在资产经营中国有产权遭到损害。如果属于风险投资,应当建立风险投资管理控制机制,确定“止损点”,一旦发现风险不可控制或者风险过大,应当立即采用特别程序,要求个人控制风险,撤回投资或者减少投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国有产权不会受到损害。 第三,加大监督力度。中央企业以个人的名义投资海外,面临的风险不言而喻。加强以个人投资名义设立企业的内部审计,加强纪检监察监督管理,是确保国有产权保值增值的有效手段。 必须指出的是,海外投资必须遵守海外法律。一些国家法律采取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制度,与中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完全不同。纪检监察监管的侧重点应该是代持国有产权的个人,而不是投资的企业。对个人名义投资的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的法律加以审查,不应当根据中国的法律加以审查。 由于大陆法和英美法差异相对较大,在内部审计、资产评估、会计控制和财务监督方面,必须按照企业所在地或者投资所在地的法律实施。从我国一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海外投资的经验教训来看,如果只是对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以个人名义投资海外企业进行事后审计或者绩效考核,那么,很难及时发现问题。 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是,必须培养一批了解海外法律的专业人才,及时地按照海外的法律,对于中央企业以个人名义投资海外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并且依照当地的法律特别是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于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国有资产不会以投资的方式悄然流失。 境外投资管理,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从我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一些中央企业下属的子公司负责人,以个人的名义投资海外,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少数中央企业的负责人利用关联交易,在海外购置资产,花天酒地,造成极其恶劣的政治影响。如果不加强日常经营管理,让那些以个人名义投资海外的中央企业子公司成为少数人挥霍的“小金库”,那么,国有企业海外投资就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笔者的建议是,应当以投资所在地的法律为准绳,加强日常监督。与此同时,可以运用工智能技术,及时地将以个人名义投资的企业经营状况反馈到国内,接受国内的审计监督,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出现管理上的漏洞,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有企业海外投资规模将会越来越大,监管难度也将越来越高。解决国有资产海外投资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必须加强对个人的管理,防止代持国有产权的个人利欲熏心,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国有资产从事腐败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必须深入研究企业所在地的法律,充分利用企业所在地法律规则,依法保护国有资产。 2021年1月21日星期四 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应当处理三个关系 证券监管与其他市场监管并没有本质的不同,只不过证券监管必须揭开公司面纱。 2021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在中国证券市场论坛上表示,中国上市公司从开始的13家发展到2020年的4100家,排名全球第三,市场总值已经接近80万亿元,排名全球第二,上市公司监管条例争取2021年出台。 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实现了从量变到质变。如今我国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上市公司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 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加快证券市场改革的步伐,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努力的方向。 可是,必须充分意识到,证券监管机构制定的每一项监管规则,都会在中国证券市场引起巨大争议。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虽然建立了证券市场,但是,人们对证券市场认识存在许多误区,一些投资者对中国证券市场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证券市场的区别缺乏足够的认识。 中国证券市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证券市场肩负着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重任,同时又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之所以出现一些波折,原因就在于,人们对证券市场认识需要一个过程。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仍然面临许多思想上的障碍。 首先,一些人只看到证券市场的作用,而没有看到资产市场的作用,人为地把证券市场和资产市场割裂开来,从而导致我国上市公司监管出现许多问题。 事实上,资产经营和资本经营是上市公司的双引擎。所谓资产经营就是要利用生产要素的组合,创造财富;所谓资本经营就是要利用证券市场,实现资本合理流动,提高资本的利用效率。 当证券监管部门决定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实施监管的时候,一些投资者认为,证券监管部门不应该“揭开面纱”,深入上市公司的内部,因为那样做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经营权受到损害,证券监管部门应该监管证券市场,而不应监管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是上市公司投资者的事情。上市公司的监管非常复杂,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实施监管的时候,必须恪守本分,确保证券市场监管不会损害上市公司投资者的利益。 这样的观点之所以具有一定的市场,根本原因就在于,无论是投资者还是一些证券市场的研究者,对于证券市场本质缺乏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既包括资产经营也包括资本经营。上市公司的资产经营当然需要监管,而上市公司资本经营同样需要监管。如果只负责上市公司的资本经营监管,而忽视了上市公司资产经营的监管,那么,上市公司就会出现混乱,上市公司的监管就会出现漏洞。 笔者多次大声疾呼,应当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证券市场的监管既包括资本经营监管,同时也包括资产经营监管,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上市公司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监管侧重于资本市场监管,换句话说,对于上市公司的资本经营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实施严格监管。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实际上就是要彻底改变错误的思维定势,加强对上市公司资本监管的同时,对上市公司的资产经营实施监管,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上市公司经营过程中,不会利用监管中出现的漏洞,偷梁换柱,明修栈道暗渡陈仓,损害外部投资者的利益。 笔者曾经多次指出,只要研究西方国家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人们就会发现,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不仅仅限于资本经营,上市公司资产经营活动也应该属于证券监管机构管理的范畴,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上市公司真正依照合同和法律规定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国有企业是我国上市公司的主力军。国有企业监管是典型接力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上市公司的资产经营,而证券监管机构负责上市公司的资本经营。 从管理体制上来说,这样的监管是完全合乎法律规定的。但是,国有企业的资产经营与国有企业的资本经营交织在一起,对国有上市公司的监管既要考虑到资本经营状况同时也要考虑到资产经营状况。如果只是考虑上市公司的资产经营状况,那么,对上市公司资本经营就会疏于监管。反过来,如果过度依赖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实施资本监管,而忽视了上市公司的资产经营监管,那么,上市公司同样会出现问题。 建立有别于西方证券市场监管的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综合监管,应该成为我国证券监管机构改革的方向。 第二,我国上市公司的多元化经营面临困境。我国上市公司出于战略利益考虑,往往采取多元化经营模式。这样的经营模式客观上给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应当是统一监管,但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则是条块分割的监管模式。 由于我国现有的监管模式,无法适应上市公司多元化经营管理需要,以至于我国上市公司监管出现了许多空白。最简单的例子是,电子金融成为电子商务企业新的增长点。可是,由于我国金融监管和电子商务监管分属于不同的部门,因此,一些电子商务企业利用我国金融监管的漏洞,在地方政府的帮助下,获得金融牌照或者第三方支付牌照,从事电子金融活动。从活跃我国金融市场角度来看,电子商务企业参与金融活动显然有利于激活我国的金融市场。但是,由于我国电子商务企业从地方政府手中获得金融经营牌照,利用自己数据库特别是消费者数据库,从事中小金融贷款业务,从而给我国金融市场造成巨大的冲击。 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之所以重点监管我国电子商务企业负责人,要求电子商务企业必须严格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没有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金融牌照之前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地方政府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就是为了防范化解金融危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多元化经营是一个大趋势。但是,由于我国在市场监管方面金融监管和非金融企业监管尚未合而为一,我国监管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上市公司在多元化经营过程中利用自己的数据库,从事信用贷款业务,那么,很可能会迅速放大市场风险。 金融监管和非金融监管应该统一起来。令人遗憾的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考虑到证监会的特殊作用,没有将证券监管和银行监管、信托监管、保险监管机构合并在一起,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委员会,而是分别设立金融机构,并且以立法的方式组建所谓的行业协会,将不合理的金融监管格局法律化。 事实证明,金融监管和非金融监管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如果因我国监管体制改革不到位,而导致上市公司金融监管和上市公司非金融监管分属于不同的监管机构,那么,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管必然会出现问题。如何在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体制方面加快改革的步伐,将我国非金融经营管理和金融经营管理有机地衔接起来,这是我国未来机构改革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第三,上市公司除了面临资产经营和资本经营、金融监管和非金融监管矛盾之外,还面临行业监管的问题。 我国许多上市公司肩负着实现国家战略的历史重任,一些上市公司承担普遍性服务,如何确保上市公司经营不会出现垄断现象,如何确保上市公司提供普遍性服务的同时,确保外部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这是我国上市公司监管需要考虑的问题。 中央政府鼓励混合所有制改革,希望上市公司借助于各种资本,实现规范化经营。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之间存在着无形的鸿沟,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如何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如何确保上市公司执行国家政策不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所有这些都是我国上市公司监管需要考虑或者顾及的问题。 上市公司监管牵一发而动全身。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条例,既要考虑到我国公司法的完善,又要考虑到我国证券法基本原则的贯彻落实;既要确保我国现有监管机构的稳定性,同时又要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体制机制。上市公司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应当统筹兼顾,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上市公司监管不会重蹈历史覆辙。 只有彻底理顺资产经营与资本经营、金融监管与非金融监管、企业监管与产业监管之间的关系,才能确保我国上市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 2021年1月17日星期日 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途径 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金融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设立金融债权人委员会,这是个非常有意思的法律现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简称工作规程)。这是我国金融机构化解金融风险,妥善处理金融机构贷款关系的有效途径。 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存在竞争问题。一些金融机构为了扩大自己业务规模,向一些企业发放大量的贷款。一些企业为了获取贷款,与金融机构签订“授信协议”,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变得日益复杂。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金融监管机构推出了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目的就是要沟通信息,明确定位,扩大债权人委员会服务范围,有效地控制风险并且化解金融风险。 工作规程明确规定,针对债务规模较大、存在困难的非金融债务企业,3家以上持有债权的金融机构,可以发起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是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的组织。债权人委员会可以通过增加企业融资、减少企业融资、稳定企业融资、资本重组等方式,形成合力,妥善化解金融风险。 通俗地说,债权人委员会就是一个债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债务人依法履行自己债务的临时性组织。 债权人委员会组建应当明确主席单位和副主席单位,主席单位原则上由持有债权金额相对较大的并且具有协调能力和意愿的金融机构担任。副主席单位可以由持有债权金额较大的金融机构、持有债权金额较小的金融机构以及债权受托管理人的代表共同担任。 债权人委员会应当履行组织债权人委员会会议、维护债权人委员会日常运行、促进各成员机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督促债务企业与债权人委员会加强信息沟通并且充分披露经营以及债务情况的职责。 债权人委员会设立的积极作用就在于,可以互通信息,及时了解债务人的基本情况,防止债务人利用信息的不对称,从不同的金融机构获取贷款,人为地增加金融风险。这项制度的消极作用就在于,如果债权人委员会认为企业缺乏偿还贷款的能力,那么,有可能会采取“一致行动”,这会加速债务人破产倒闭。 正因为如此,债权人委员会如何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同时,充分利用这项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发生系统性的金融危机,这是需要金融监管部门认真考虑的问题。 债权人委员会可以采取协议重组、破产整顿等方式,对债务企业实施金融债务重组。这是在我国破产法之外,由债权人委员会对债务人实施资产重组。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确保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债权人委员会还可以通过调整利息、延期偿还、变更担保、市场化债权转股权,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手段解决债务纠纷问题。 可以这样说,债权人委员会是一个降低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可以充分发挥债权人信息沟通的作用,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但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如果债权人委员会作出决定,那么,债务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会处于相对被动地位。如果债权人委员会作出决定,收紧银根,不再发放贷款,或者不再支持债务人,那么,债务人有可能会陷入四面楚歌的境地,甚至有可能会提前破产倒闭。所以,如何在化解金融风险与确保债务人的正当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这是金融监管机构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笔者的建议是:第一,债权人委员会作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组织,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可能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债权人委员会必须充分意识到,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可能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如果债权人委员会在没有征得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独立地作出决定,或者在商议有关债务重组问题的时候,没有充分考虑到债务人的实际需要,那么,债务人的正当利益有可能会被忽视,债务人有可能会因为债权人委员会作出的不当决定而受到损害。 所以,债权人委员会作出有关决定的时候,是否应当征求债务人的意见,是否应当在协商基础之上,达成新的协议,这是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其次,如果债权人委员会作出重大决定,那么,债务人通常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如果债权人委员会采取一致行动,导致债务人陷入困难境地,那么,债务人正当利益很难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因此,债权人委员会作出有关决定,是否应当借助于类似听证会那样的规则,充分听取债务人的意见,这是需要金融监管部门认真考虑的问题。笔者的建议是,债权人委员会作出的各项决定,应当及时与债务人沟通,不能等到进入破产程序之后,与破产管理人进行充分沟通。债权人委员会作出的各项决定,既要考虑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考虑到债务人的发展问题。如果仅仅满足债权人的需要,那么,债权人委员会作出的决议有可能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如果金融监管机构能在工作规程中增加有关听证会程序,充分听取债务人的意见,或者要求债务人和债权人委员会及时沟通,以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切实有效地维护,那么,工作规程可能会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总而言之,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工作规程,旨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金融机构的贷款主体相对集中,一些大型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规模相对较大,一旦债权人委员会作出决定,那么,债务人很难拒绝。如果债权人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没有考虑到债务人的战略发展或者长期发展问题,那么,债务人可能会因此造成巨大损失。所以,金融机构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如何考虑保护债务人的利益,这是金融监管机构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通俗地说,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密切,如果债权人委员会作出各项决定的时候,没有充分考虑到债务人的需求,没有考虑到债务人长远发展需要,那么,债权人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很可能会导致两败俱伤,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而债务人有可能会彻底失去偿还债务的能力。另一方面,金融监管机构应当从源头抓起,减少金融机构粗放式经营模式,及时检查金融机构的所谓授信贷款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和数据库降低风险,防止金融机构集中服务于少数大型企业,以“授信”的方式发放贷款,而债权人委员会作出收回“授信”的决定,从而使债务人走投无路。 2021年1月16日星期六 中国货币政策基础更加清晰 中国货币基础是什么?现在看来答案越来越清晰。中国选择了一条与众不同的货币发展道路。 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确保广义货币(M2)和社会融资规模增加速度同名义经济增加速度基本匹配。这标志着中国的货币发行政策基础更加明晰。 此前海内外一些学者揣测,中国货币发行量是否超过实际需要,中国是否依靠发行货币,实现经济的增长呢?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所释放出来信号非常清晰。中国货币发行量与中国经济增长速度相匹配。这就意味着中国的货币基础是中国的经济总量。中国货币增加速度与经济增长速度相匹配。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主管部门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网站发表题目为《健全现代货币政策框架》的文章,对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目标作了进一步解释。 首先,中国现代货币政策框架包括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工具和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其次,基本匹配不是完全相等。广义货币和社会融资规模增加速度可以根据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治理需要,略高于或略低于名义经济增长速度,体现货币的逆周期调节作用。第三,名义增长速度可能与潜在产出和经济增长速度大体一致,但是,有时也会出现偏离现象,因此,货币政策应当考虑反映潜在产出的名义增长速度。第四,基本匹配是一个中长期概念,而不是一个短期的概念。应当按照年度做到基本匹配,而不是每个季度或者每个月都要基本匹配,必须确保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这充分说明我国货币政策主管部门负责人头脑清醒,逻辑严密,并且具有战略思维能力。 对于中国货币政策,海内外评价颇多。这一方面是因为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的货币政策关系到世界各国对华贸易,也关系到中国的对外贸易。另一方面,美国出于霸权目的,不断指责中国的货币政策,认为中国货币政策是不可接受的。中国货币政策中汇率政策被操纵,因此导致中国对美国出口存在巨大的贸易顺差。对于美国政府的无端指责,虽然中国政府据理力争,奋力反驳,但是,由于美国是世界第一大经济体,美国在国际金融市场具有话语权和主导权,美国货币政策直接影响世界许多国家的货币政策,因此,美国政府对中国的强烈指责,客观上导致中国货币政策被许多国家质疑。 增加货币政策透明度,是中国政府给世界各国作出的庄严承诺,也是中国货币政策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中国货币政策不同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货币政策。中国货币政策是独立自主的货币政策。中国货币政策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中国货币政策是建立在中国经济发展需要基础之上的货币政策。中国货币政策既不是建立在黄金本位基础之上的货币政策,也不是建立在联系汇率基础之上的货币政策。中国货币政策与中国经济发展相适应,或者换句话说,中国货币发行速度与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基本匹配。 中国不会为了扩大出口而人为地操纵汇率,中国也不会为了刺激经济的增长而人为地增加货币的发行量。西方经济学者认为,轻微的通货膨胀,有利于经济的增长。中国少数决策者曾经一度信奉这样的理论。但是现在看来,在货币政策方面,必须奉行独立自主的方针政策,坚持根据中国经济发展需要,控制货币的发行量。 中国货币之所以长期保持稳定,与中国货币基础有着直接的关系。由于中国经济稳定增长,因此,中国货币发行量不断增加。中国货币发行量的增加,没有引发大规模的通货膨胀,不是因为中国将国内的通货膨胀转嫁到其他国家,而是因为中国经济增长创造更多的财富,而中国货币增长速度,充分反映出中国财富的增加速度。 第二,中国始终坚持货币中性原则,即使在中国经济发展面临巨大压力情况下,中国也没有通过滥发货币,刺激经济的增长。这是因为中国已经意识到,如果依靠货币发行,刺激经济增长,经济必然会陷入恶性循环。 少数学者认为,中国应当充分借鉴美国等一些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适当扩大赤字财政规模,将中国的财政赤字货币化。现在看来,无论是中国的财政主管部门还是中国的货币主管部门都已经意识到,如果中国财政赤字货币化,那么,中国将会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中国过去不会将财政赤字货币化,今后也不会将财政赤字货币化。 第三,中国货币发行量与中国经济增长相匹配。也就是说,中国货币规模与中国的财富规模相匹配。中国货币基础是中国财富增长。这是一种非常稳定的货币政策,它标志着中国货币政策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同时也标志着中国有能力将中国货币变成可预期的安全货币。 众所周知,中国已经增加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投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篮子货币,已经将人民币纳入其中,中国货币国际化日益明显。但是,中国不会为了追求人民币的国际化,而改变中国的货币政策。中国货币的“基本锚”更加稳定。 第四,中国确保货币发行量和增长速度与名义经济增长速度基本匹配是“中长期概念”,这就意味着中国按照年度调整人民币的发行量和增长速度,而不是按照季度或者按月调整人民币的发行量和增长速度。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第五,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财政部是两个“钱袋子”,二者既有合理分工,同时又有高效协同。“防止财政赤字货币化”是财政主管部门与银行主管部门的共识。中国货币政策将以国家发展规划为战略导向,促进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以及就业、产业、投资、消费、环保、区域等政策紧密配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主管部门负责人的文章,澄清了海内外学术界对人民币发行政策的错误认识,同时也向其他国家传递清晰信号,中国坚持人民币中性原则不会改变,中国将长期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人民币发行速度与名义经济增长速度相匹配。人民币是可信赖的货币,人民币可以成为其他国家的储备货币和支付货币。 2021年1月14日星期四 中国城镇化需要新动力 人口是中国城镇化发展的最大动力。如何实现人口的发展呢? 住房和建设部公布《2019年城市统计年鉴》,目前我国30个城市人口超过300万人,其中超过1000万人的超大城市6个,500万到1000万的超大城市有10个,300万人到500万人的城市14个。中国城镇化初具规模。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选择走城市化的发展道路,而中国权衡利弊,选择走城镇化发展道路。可是如今,中国中心城市出台一系列政策,千方百计地增加人口,而许多中小城镇则处于凋敝状态。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一方面是因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格局发生变化,经济增长导致人口大迁徙;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中国交通布局发生变化,高速铁路网络建设,促使许多中小城市居民迁移到大城市,从而使中国的城镇发展面临新的考验。 究竟是走城市化的发展道路,还是城镇化的发展道路,学术界存在争论。到目前为止,这场争论尚未结束。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应当走城市化的发展道路,因为只有在中心城市,才能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如果建立大量的小城镇,那么,不仅会浪费土地,更主要的是,会人为地增加生产要素配置的成本,这对中国现代化发展极为不利。 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中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中国发展必须走城镇化的发展道路。城镇化发展道路的核心就在于,除了少数超级城市之外,还必须建设星罗棋布的城镇,用来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化解城市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城市病”。如果中国在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盲目东施效颦,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城市化经验,将主要资源和生产要素集中在少数城市,必然会出现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生活成本居高不下、生产成本难以下降的问题。国家规划应该考虑到现代化的弊端,未雨绸缪,避免重走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现代化的老路。 坦率地说,规划赶不上变化。近些年来,绝大多数城市的规划都处于快速变动状态。这一方面是因为城市的发展动力发生了变化,许多城市把土地和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为了增加土地储备,拼命地扩大城市规模,从而导致城市的规划不断修改。如今一些城市已经出现了房地产开发过剩问题。为了消化城市商品房库存,城市管理部门降低门槛,吸引其他地区的居民到城市落户。另一方面,一些城市规划没有考虑到国家路网建设需要,因此,高速铁路线路公布后,地方政府不得不修改城市规划,尽可能地接近高速铁路车站。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抓住高速铁路通车带来的机遇,修改城市规划。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争取在本辖区内建设高速铁路车站,不断地游说铁路建设企业,争取利用高速铁路带动城市发展。所有这些因素都使得城市规划缺乏稳定性。 高速铁路建设,给一些城市带来了机遇,但是,也给许多城市带来的挑战。过去一些地方政府制定城市规划的时候,试图通过发展传统产业,拉动经济增长。可是,高速铁路产生了“虹吸效应”,大量资源集中到少数特大型城市,一些中小城市人口迅速减少,生产力持续下降。 解决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把“城镇化”变成“城市化”,而在于充分发挥制度的优越性,采取多种方式,解决我国城镇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政府资源配置过程中,应当考虑到国家的战略布局,不能把重要资源集中在少数城市,更不能把一些关键资源集中在东部沿海城市,因为那样做可能会导致国家安全受到威胁,国家发展的不平衡现象更加严重。 笔者的建议是,中央政府应当要求中央企业在中小城市建设自己的企业总部。国家之所以在北京和天津之间,建设一个新型的现代化城市,目的就是要起到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建设“雄安城市”,鼓励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和电子商务企业共同努力,改变国家的城市布局,一方面,缓解大城市压力,另一方面通过建设现代化智能或者智慧城市,为中国未来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我国拥有近百家中央企业。国家可以出台政策,要求中央企业将自己总部(头部)逐步地从北京搬迁到中小城市。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利用中央大型企业的资源优势,加快中小城市的发展步伐,依靠中央大型企业带动中小城市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可以利用中央企业总部的搬迁,加快中小城市教育、医疗、住房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表明,城市化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必须建设若干卫星城市,这些卫星城市可以是功能性的,譬如提供生活服务;也可能是板块性的,比如依托某些大型企业或者产业集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城市要素组合体,从而成为“城中之城”。 发展中小城市,既要解决中小城市与大城市的关系问题,同时更要加快中小城市的动力布局。如果单纯依靠中小城市自身的动力发展中小城市,那么,最终必然会导致中小城市的发展失去动力。中央企业入驻中小城市,可以产生明显的拉动效应,可以使中小城市迅速发展。不仅如此,中央政府可以要求我国主要大学在中小城市设立分校,或者将校区搬迁到中小城市,带动中小城市的发展。如果高等院校及其附属的中小学搬迁到中小城市,那么,必然会带动相关教育产业的发展,这对于中小城市教育水平的提高,中小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次,中小城市的发展和大城市的发展并行不悖。中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拥有大量的人口资源。部分学者分析我国城市化和城镇化发展道路的时候,非此即彼,这样的思维方式不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价值。 中国需要大城市甚至世界第一的超大型城市。但是,城市发展不能揠苗助长。我国许多城市发展过程中之所以面临老城区改造的难题,关键就在于,城市发展违背了经济规律,也违背了城市发展自身的规律。 大城市的发展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发性的大城市发展模式,譬如墨西哥城、印度的孟买等。还有一种则是自觉性的大城市发展模式,譬如日本东京。日本政府在合理规划的基础之上,一方面巧妙地规避日本的地震带,另一方面借助于日本的财团,在政府的合理规划下,建设东京大湾区,以东京为主要城区,在周边地区建设若干城市,从而形成超大规模的城市集群。 中国大城市发展的过程中,应当借鉴日本东京做法,一方面保留传统的中心城区,另一方面利用现代交通网络,建设城市功能区和辐射带。 我国许多大型城市采取的是走着看规划模式,没有进行长远的规划和合理的布局,这就导致我国许多大型城市面临老城区改造难题。比如,北京完全可以保留老城区,在周边地区建设若干功能区,解决老城区人口密集、交通紧张问题。 本届政府权衡利弊,决定减少北京市中心城区人口,突出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的功能,周边建设产业功能区。这种类似于模块化的超级城市建设方式,有利于解决古老城市发展所面临的一系列难题。如果北京市通过模块化设计,逐渐地向东延伸,完全可以和天津市以及渤海湾附近的城市连成一体,从而形成中国规模最大的大湾区。 天津市作为华北地区重要的港口城市,应当吸收合并周边的港口城市,建设现代化沿海产业功能区,发展绿色环保电子产业,争取在数字经济时代,赶上并且超过深圳等现代化大都市。北京作为中国首都,一方面强化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功能,另一方面通过建设交通枢纽,与周边城市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最高领导人高瞻远瞩,在京津冀一体化方面已经作出合理规划。相信不久将来,华北地区将会出现现代化的大都市和城市群,渤海湾将会成为京津冀一体化重要抓手和出海口。 加快大城市发展的同时,应当因地制宜,建设规模相对较小的城镇。小城镇有自己的田园风光,拥有自己的传统产业,拥有足够竞争力的企业,用来解决城镇居民的就业问题,并且为城镇居民社会保障服务打下基础。我国应该建设50万人到100万人的小城镇,这些城镇不仅可以成为教育中心、医疗中心、而且可以成为中国的航天中心、航海中心、农业科技中心、数字中心等。总而言之,各地应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围绕着产业发展的优势做文章,尽可能地建设的若干具有特色的城镇,解决我国人口高度集中产生的问题。 小城镇可以有大产业,小城镇也可以有高质量的生活。只要中央政府在国际体育比赛、重大政治活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向小城镇适当倾斜,我国小城镇发展就会走出困境。 现在的问题是,高速铁路列车将小城镇资源拉走了,小城镇变得越来越荒凉。而大城市人口增加,交通拥堵,社会保障压力越来越大。中国现代化建设实际上已经走到十字路口。解决中国现代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唯一的出路是坚定不移走城镇化发展道路,并在此基础之上,加快城镇建设的步伐。中央政府应下大力气,解决城镇发展的动力不足问题。国家应当要求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尽快把自己的总部迁移到小城镇,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高速铁路网络建设不会导致小城镇的发展半途而废。 2021年1月12日星期二 有效缓解地方债务压力的尝试 上市公司股权划拨,有利于解决地方债务问题。其中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呢?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无偿划转股份给本地区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其中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贵州茅台集团无偿转让所持有的50240000股份给贵州省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引起投资者高度关注。这样的股权变动,对于上市公司没有直接影响,因为只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政府的国有投资公司,但是,由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股份转让,有可能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未来改变投资方向,这对于上市公司发展会产生潜在影响。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之所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国有投资公司,是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所以挂牌上市,是为了筹措更多的资金。当筹措到的资金出现明显的富裕,控股股东不需要或者没有扩大投资需要的时候,将控股股东的部分股份转让给地方国有投资公司,有利于地方国有投资公司壮大力量,实现地方国有经济的均衡发展。既然国有上市公司挂牌上市的目的是为了筹措资金,那么,筹措资金可以用于控股股东的发展,也可以用于地方其他国有企业的发展。将控股股东的股份转让给地方政府的投资公司,显然是国有企业挂牌上市的题中应有之义。 其次,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面临巨大缺口。一些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不断扩大。贵州处于西南地区,战略地位十分重要。但是,由于基础设施薄弱,需要大量投入。贵州省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相对较大,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化转贵州省政府国有投资公司,可以帮助贵州省政府国有投资公司解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和部分基础设施经营公司亏损的问题。 通俗地说,由于贵州省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资金需求旺盛,因此,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划转地方国有投资公司,对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地方政府为了减少债务负担,通常会设立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投资公司,从国有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由于地方政府设立的投资公司或者融资平台公司经营普遍亏损,因此,地方政府实际上是通过设立投资公司,将地方政府的债务转化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债务,进而把国有商业银行的债务变成中央政府的债务。这是一种“矛盾上交”的做法,也是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特殊博弈。 中央政府显然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一方面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评估,必要的时候进行压力测试,防止国有商业银行承接地方政府的债务,出现系统性的金融危机。另一方面,责令地方政府必须清理平台公司,不得以相互担保的方式,从国有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使得地方政府设立投资公司相互担保从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途径变得狭窄。为了解决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问题,将地方政府控制的国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部分股份转让给地方政府的投资公司,用来套取现金,解决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问题,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案。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上市公司是中国白酒行业的一朵奇葩。该公司的产品数量有限,但是,单位价格却不断提高。近些年来,由于腐败问题,控股公司调整治理结构,压缩销售渠道,减少交易成本,许多经销商失去了销售贵州茅台酒的资格。大刀阔斧改革后,贵州茅台酒股票价格不断上涨。贵州茅台上市公司的产值甚至一度超过贵州省的产值,这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成就。这说明贵州茅台在贵州地方经济发展中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将贵州茅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化转贵州省国有资本经营机构,实际上是利用上市公司筹措资金,为贵州省经济的发展服务。 部分投资者担心,这样的改革机制,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面临极大的风险?坦率地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化转股份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从积极的角度来看,由于部分股份转化为贵州省地方政府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股份,因此,控股股东的股权相对分散,这对于投资者来说并没有坏处。从消极的角度来看,如果贵州省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出售自己获得的贵州茅台上市公司的股份,那么,必然会导致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如果贵州省国有资本经营机构不再全力支持贵州茅台上市公司,那么,贵州茅台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可能会受到影响。 但是不管怎样,贵州茅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部分股份依照规定划转给贵州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方向之一。上个世纪90年代,中央决定设立证券交易所,将部分国有企业挂牌上市,目的非常单纯,就是要为国有企业筹措资金。中国证券交易所首要任务是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正因为如此,中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和证券市场发展才会出现“同股不同权”的现象。可惜的是,海外回来的金融专家不了解中国设立证券交易所的初衷,不了解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大力推行“同股同权”政策,结果导致中国证券市场一蹶不振。 当初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是为了筹措资金,如今部分国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划转给地方政府设立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目的还是为地方经济发展筹措资金。中央已经决定,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将中央企业部分股份划转社会保障基金,用来解决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地方政府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部分股份化转地方政府的国有资本经营公司或者投资公司,同样是为了解决地方经济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不过,正如人们所知道的那样,如果地方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不善,或者投资公司投资出现严重亏损,那么,必然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笔者建议中央政府出台政策,要求地方政府将国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的股份划转地方政府,必须优先用于增加社会保障基金。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充分体现国有企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可以确保地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拥有强大资金支持。 国有企业不是聚宝盆,国有企业也不是灵丹妙药。国有企业是特殊的市场主体。国有企业经营可能会出现亏损。地方政府用国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用来弥补地方企业经营亏损,短期内没有任何问题,但是从长期来看,如果国有企业的控股股东股份化转给地方政府的投资公司,而投资公司经营不善出现严重亏损,那么,国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划转行为有可能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正因为如此,对地方政府实施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股份化转给地方企业的做法,必须进行全面评估。中央政府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稽查特派员制度,对地方政府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股份化转投资公司进行绩效考核,如果划转之后,投资公司没有达到预期的经营效益,应当追究投资公司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国有上市公司股份化转经营过程中,国有资产悄然流失。 随着地方政府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将会有更多国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划转给地方政府的投资公司或者融资平台公司。这是地方政府减少地方债务负担的有效方法。但是,地方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上市公司毕竟是公众公司,地方政府划转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我国证券法等法律的规定,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更重要的是,一定要对股份化转之后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考核,确保国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化转给地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之后,能够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笔者多次建议制定国有企业法,目的就是要对国有企业的经营包括资本经营作出具体规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在股份化转过程中出现关联交易腐败现象。国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划转工作将会持续下去,过程中会出现哪些问题,值得高度重视。 2021年1月11日星期一 中国汽车工业发展的沉没成本与机会成本 回想起中国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讨论“幼稚工业保护条款”,令人哑然失笑。 围绕着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方向性问题,中国汽车工业领域出现了激烈的争论。一些汽车生产企业或者配套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负责人曾公开表示,中国在电动汽车生产领域存在泡沫现象,如果通过政府补贴,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步伐,那么,有可能会导致中国的汽车产业误入歧途。 一方面,美国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在中国上海建设生产基地,电动汽车的销售量持续增加,可是另一方面,中国在汽车产业发展方面却出现了激烈的争论。电动汽车能否成为中国汽车产业发展的方向?中国电动汽车的发展面临最大问题是什么?所有这些值得深入思考。 当初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在议定书中对幼稚工业保护作出专门规定。汽车工业作为中国的幼稚工业,被纳入保护的范畴。可是,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中国对汽车工业的保护,并没有给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带来机遇,反而使中国汽车工业面临巨大的困境。 由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对中国汽车工业发展实行的是合资模式,也就是说,外国汽车制造商在中国发展业务,必须中国企业合作,结果导致中国汽车合资企业遍地开花。许多外国汽车制造企业投资中国,合资企业连年亏损,可是投资规模不断增加。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原因非常简单,由于中国合资企业生产的汽车,主要零部件特别是核心零部件从西方国家的汽车制造企业采购,西方国家汽车制造企业已经通过定价,从中国合资企业获取巨额利润。因此,合资企业的亏损并不意味着外国投资亏损,中国汽车工业合资制度,促使西方汽车制造大国不仅将自己落后的汽车生产线转移到中国,而且通过出口汽车零部件从中国合资企业获取巨额收益。 由于中国对进口汽车征收高额关税,从而导致合资企业在中国汽车市场一统天下。汽车合资企业生产的汽车,核心零部件来自于外国投资者,因此,外国投资者实际上是借助于合资企业,迅速占领了中国的汽车市场。中国汽车工业发展虽然积累了一定的技术,但是,从整体来看,中国汽车产业发展处处受制于人。 解决中国汽车工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弯道超车”。一方面,必须改变传统的汽车发展模式,防止一些外国投资者通过关联交易,出口零部件获取巨额利益,另一方面必须坚持需求导向,充分研究世界汽车产业发展的方向,重新制定中国汽车发展战略,确保中国在汽车工业领域后来居上。 中国汽车工业发展与西方国家汽车工业发展相比,机会成本相对较小。所谓机会成本,就是指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时候,被迫放弃传统燃油汽车成本。众所周知,由于中国在燃油汽车领域缺乏技术优势,虽然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但是,从整体而言,中国传统燃油汽车工业仍然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如果能够及时调整航向,发展新能源汽车,那么,不会出现太多的机会成本。由于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传统能源汽车生产长达半个多世纪,积累了大量的成本,如果进行战略转型,生产电动汽车,那么,传统汽车流水线就会成为庞大的机会成本。西方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机会成本远远大于中国。 从沉没成本的角度来看,由于中国在汽车发展战略方面,坚持走清洁能源发展道路,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因此,中国传统汽车工业发展产生的成本,就会变成沉没成本。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可能会让一些传统燃油汽车制造商失去发展的机会,但是,由于中国在传统燃油汽车生产领域投入与西方国家相比规模较小,因此,沉没成本相对较少。所谓沉没成本,就是由于过去决策已经发生的、不能由现在或者将来的决策改变的成本。如果中国是一个传统能源汽车生产大国,那么,中国发展新能源汽车,必然会面临巨大的沉没成本。 多少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已经成为汽车生产大国。中国发展新能源汽车,虽然机会成本和沉没成本相对较小,但是,由于中国是一个汽车生产大国,因此,从整体来看,中国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同样面临机会成本和沉没成本。 如何在机会成本和沉没成本压力下,果断调整航向,选择走新能源汽车发展道路,这是中国决策者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 中国汽车产业与中国其他产业一样,都形成了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中国汽车产业调整航向,必然会影响既得利益集团的切身利益,因此,他们一定会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阻挠中国发展新能源汽车。中国一些传统能源汽车制造企业和零部件配套企业的经营者,向政府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泼冷水情有可原,因为中国能源汽车的转型,就意味着生产要素的重组,产业链和供应链发生剧烈的变化,部分汽车制造企业和零部件制造企业可能会失去市场,面临灭顶之灾。 中国制定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的时候,一方面必须高瞻远瞩,果断决策,另一方面应当妥善地解决机会成本和沉没成本的问题。 笔者的建议是:第一,中国政府应当尽快将自己的传统能源汽车转移出去,一方面向东南亚国家转移生产线,确保这些国家的汽车工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必须向非洲国家转移生产线,帮助非洲国家走上工业化发展道路。 汽车工业的发展,涉及许多产业,如果非洲国家建设汽车生产流水线,那么,汽车制造可能会带动相关产业可持续发展。中国从现在开始起就必须“腾笼换鸟”,解决汽车产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中国汽车产业发展必须依靠科技创新,解决卡脖子问题。新能源汽车发展面临两个难题,第一个是能源的生产成本,一个是能源的储存和汽车的驱动装置。我国现有的新能源汽车,绝大多数都属于改造型汽车,虽然使用新能源,但是,汽车传动装置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 新能源汽车必须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能源的生产成本、能源的储存、汽车的传动装置。 如今科学家已经找到了生产氢气和氧气的方法,利用海水生产氢气和氧气,从而大幅度节约氢气和氧气的生产成本,为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能量。中国科学家正快马加鞭,提高汽车电池的密度,争取在传统电池储存技术基础之上,利用新型材料,生产出储存能量更多的电池,以便提高行驶速度和续航能力。关键问题就在于,传统的汽车传动装置,已经不适应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需要。中国必须彻底抛弃现有的新能源汽车概念,从传动装置出发,建立发电和传动装置高度集成的新能源汽车,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大幅度节省能源成本,也只有这样,才能生产出真正意义的新能源汽车。 中国一位著名的科学家,已经生产出电力传动系统,并且广泛应用于军舰制造。如果能够将这项技术运用于汽车领域,直接将电力转化为驱动力,那么,不仅可以改变传统汽车的结构,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而且更重要的是,可以使中国的新能源汽车真正实现脱胎换骨。 当前新能源汽车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种类:使用传统能源和电池驱动的新能源汽车;纯粹的电动新能源汽车,经过传动改造的新能源汽车。 中国绝大多数电动汽车都是属于纯粹电动能源汽车,在汽车传动技术方面没有任何创新。部分汽车制造企业的负责人和零部件的供应商之所以对中国新能源汽车政策提出非议,就是因为中国所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实际上是纯电动的新能源汽车。由于在能源的储存和汽车持续航行方面缺乏竞争力,因此,美国在中国设立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汽车,成为消费者抢购的对象。中国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政策,要求中国汽车制造企业奋起直追,一方面生产出清洁的能源,大幅度降低能源成本,另一方面生产出安全的电池,提高电池的密度和容量。与此同时,还必须加快技术创新的步伐,争取生产出新型的传动装置,从而解决新能源汽车的发电和传动一体化问题。 笔者认为,发展新能源汽车应该成为一个战略决策,不能朝令夕改,更不能因为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中出现问题因噎废食。中国必须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但前提条件是,必须制定科学的财政补贴政策,鼓励依靠科技创新,发展新能源汽车。 首先,中国政府必须明确规定,所谓新能源汽车必须是在能源的生产方面大幅度节约成本,必须是在能源的储备方面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必须是在汽车传动系统方面实现历史性突破。如果只是人为地增加电池体积,提高汽车的续航能力,那么,政府应当拒绝提供财政补贴。中国广西柳州等一些地方在技术不发达的情况下,通过建设发电站或者通过建设加电站,大力发展小型电动汽车。这对于解决我国中小城市新能源汽车发展问题,不失为一个可靠的解决方案。但必须指出的是,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必须立足全国,放眼世界,必须依靠科技创新,实现全方位的突破。中国未来应当发展光伏发电汽车,利用光伏发电技术,生产大量的氢气,并且提到氢气的质量,并在此基础上,解决气体的储存问题,以此来提高汽车的续航能力。如果中国电动汽车使用新型的传动装置,发电和传动一体化,那么,国家应当予以扶持,从而使中国新能源汽车真正有别于传统的能源汽车。 总而言之,中国在汽车工业发展方面已经出现了机会成本和沉没成本。但是从整体来看,中国汽车产业沉没成本和机会成本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相对较小,因此,发展中国的新能源汽车必须破釜沉舟,义无反顾。如果患得患失,为了保留传统能源汽车发展空间,而在新能源汽车发展方面瞻前顾后,那么,中国有可能会错失良机。中国政府应当对新能源汽车的能源生产、能源储存、汽车传动进行全面评估,并在此基础之上,制定国家标准,促进中国汽车产业实现历史性的突破。 2021年1月8日星期五 中国为何高度重视附条件担保 担保是市场金融化的具体表现。中国古代担保制度非常发达。如今中国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建立了中国自己的担保体系。可是,民法典确立的担保制度值得进一步探讨。金融越复杂,发生金融危机的风险也就越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关于担保规定修改幅度之大,令人感到不可思议。民法典不仅增加了担保的形式,而且对附条件担保作出特别规定。 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颁布了担保制度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公司的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完善了“附条件”担保规则。如果公司的法定代理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对外担保,属于越权代表。合同无效。但是,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经对公司决议进行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是伪造、变造的除外。 这项规定增加了合同相对人审查义务,从而使合同相对人不得不举证证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如果合同的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经对公司的有关决议进行合理审查,还要证明审查的决议不是伪造或者变造的。这对于维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显然不利。 现实生活中,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那么,通常被认定为具有代表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是要求合同的相对人必须审查公司的决议,这对绝大多数合同相对人来说,可能是勉为其难。 考虑到一些机构具有对外担保的经营资质或者条件,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这些机构排除在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不需要审查公司是否对外作出担保决议:金融机构开立保证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如果属于上市公司,涉及外部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对外担保的规定更加严格。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仅要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而且还要对公司作出的决议公开披露,如果债权人是根据披露的信息与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有效,上市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不是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对外担保的信息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既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概括起来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公司担保设置了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如果没有决议,那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如果合同的相对人出于善意,那么,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合同的相对人不是出于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合同相对人的善意是指合同的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如果合同的相对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对公司的决议进行合理审查,那么构成善意,反之,则不构成善意。 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更加复杂。除了第一个条件之外,还有第二个条件:合同相对人不仅要知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且还要将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如果上市公司没有公开披露有关决议,那么,债权人与上市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上市公司既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同时也不需要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概括起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的司法解释,加重了合同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合同相对人签订担保合同的时候,不仅要看签字者是否属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还要查看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经过授权,也就是要查看公司是否有相关的决议,如果没有查看相关决议,那么担保合同无效。审查公司决议之后,可以认定为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属于上市公司,不仅要有公司的决议,而且还要将公司的决议公开披露,二者缺一不可。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上市公司披露信息,那么,通常会集中披露,这对债权人来说,可能远水解不了近渴。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实际上是以间接的方式,限制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这对于保护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公司由于陷入担保纠纷而破产的案例比比皆是。最高人民法院出于维护市场主体利益考虑,对担保附加条件,对上市公司的担保规定苛刻条件,目的就是要确保交易的安全性。不过现在看来,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以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担保行为,防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法担保,给公司带来损失。可是,对于公司对外提供信用支持,却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司法实践中,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于保护担保人的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可是,债权人如何防止自己的债权遭受损失,签订担保合同的时候,如何履行审查义务,对公司决议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进行必要的审查,这是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令人感到奇怪的是,我国高度重视债务担保问题,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有关债务担保的法律纠纷并未减少。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中国仍然是一个身份社会,因担保而产生的法律纠纷非常普遍。如何借助于数据库,以人工智能技术,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这是未来司法创新需要考虑解决的问题。当然,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重申附条件担保的法律效力问题,对于保护担保人的利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2021年1月6日星期三 获得国际大宗商品定价权至关重要 中国越买越贵,越卖越便宜。这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反常现象,值得注意。 俄罗斯卫星通讯社2021年1月5日报道,俄罗斯已经宣布,自2021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俄罗斯出口大豆实施新的出口关税税率,除了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吉尔吉斯坦和亚美尼亚等欧亚经济联盟国家之外,其他国家采用新的关税税率。这项政策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为什么俄罗斯近些年来经济遇到困难。 根据这项政策,俄罗斯提高出口大豆关税税率为价格的30%。俄罗斯出口中国的大豆每吨最低涨价1306元。这项政策的直接受害者,可能是中国的大豆进口商。不过,俄罗斯出口中国大豆在中国进口大豆中所占的比重相对较小。中国进口大豆2020年前11个月累计9280.3万吨,而俄罗斯出口中国大豆只有80万吨。 俄罗斯之所以出台这样的政策,官方解释是,优先满足俄罗斯本身加工需要。俄罗斯每年生产大豆440万吨,加工规模高达700万吨,因此,为了解决原料短缺问题,决定限制大豆出口。 俄罗斯是一个经济结构相对单一的国家。石油天然气出口支撑着俄罗斯的国民经济。近些年来,由于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对俄罗斯实施制裁,俄罗斯向欧洲国家出口石油天然气面临巨大的困难。俄罗斯修建管道,向欧洲国家出口液化天然气,目的是为了增加俄罗斯的财政收入。可是,在美国阻挠下,俄罗斯通往德国的管道建设竣工时间不得不向后延迟。尽管德国总理明确表示,将继续与俄罗斯开展能源方面的合作,进口俄罗斯的液化天然气。但是,德国总理即将走下政治舞台,未来德国政府是否有能力顶住美国的压力,继续与俄罗斯开展合作,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观察的问题。如果俄罗斯向欧洲国家出口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堵塞,那么,俄罗斯经济将会遭受重大打击。 俄罗斯政府并非没有意识到经济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千方百计地实现经济的多元化。近些年来,俄罗斯利用远东地区肥沃的土地,加快农作物生产的步伐,试图通过增加农作物的产量,向中国等一些国家出口农作物,以缓解俄罗斯经济单一化所带来的风险。 俄罗斯远东地区地广人稀,适合农作物生长。俄罗斯远东地区农作物种植不利因素是,气候寒冷,种植农作物必须选择优良品种。在俄罗斯科技人员的努力下,俄罗斯远东地区已经扩大了大豆种植面积,俄罗斯大豆产量逐年增加。 中国已经成为俄罗斯大豆最大的买家。俄罗斯大豆93%出口到中国。或许正是看到中国的需求旺盛,俄罗斯政府才会作出决定,提高大豆出口关税税率。这样做不仅会损害中国进口企业的利益,同时也将会给俄罗斯远东地区的农业种植者造成极大的麻烦。如果由于价格原因,中国不再购买俄罗斯远东地区的大豆,那么,俄罗斯远东地区大豆种植企业将会遭受灭顶之灾。 俄罗斯在处理中国关系方面,缺乏长远眼光,急功近利。中国与俄罗斯经济具有明显的互补性,可是,在经济合作领域总是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中国希望与俄罗斯加强战略合作,可是,俄罗斯似乎总是希望在中俄两国合作中处于主动地位,通过调整价格或者控制定价权,从中国获取更多的利益。大豆出口是如此,石油、天然气出口也是如此。 中国愿意在互谅互让基础之上,达成长期战略合作协议。不过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俄罗斯更希望获取短期收益。对俄罗斯这样一个民族而言,失去中国这个近在咫尺的重要客户,损失巨大。中国希望俄罗斯保持价格稳定,可是,俄罗斯似乎把中国看作是一个任人宰割的羔羊,试图从中国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这种商业逻辑或者商业思维,可能会给两国的经济合作带来许多不应有的变数。 中国作为世界贸易大国,与许多国家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然而,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中国虽然是一个贸易大国,可是、中国在大宗商品进口方面,却没有定价权。这是令人匪夷所思的地方。这一方面说明中国的企业各自为政,缺乏合作精神,在国际贸易中总是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另一方面也充分说明,在国际商品市场,中国经营策略已经被许多国家的企业和政府掌握,他们充分利用中国在贸易进口领域存在的问题,不断地抬高价格,从而使中国在国际贸易中失去主动权。 中国购买澳大利亚铁矿石,为澳大利亚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可是,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澳大利亚铁矿石出口企业不断涨价,从而导致中国钢铁行业出现行业性亏损。澳大利亚之所以牢牢地把握铁矿石出口的主动权,不是因为他们拥有谈判的能力,而是因为他们向中国派出间谍,刺探中国的商业情报,从而在谈判中处于主动地位。中国安全机关采取果断措施,将澳大利亚商业间谍抓获归案,可是,大错已经铸成,中国企业为了扩大进口铁矿石的规模,不得不接受澳大利亚铁矿石出口企业的价格,中国在进口澳大利亚铁矿石方面,几乎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 如今俄罗斯政府借口本国需求,大幅度提高大豆出口关税税率,这对中国的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近些年来,中国农产品价格不断上涨,进口原料价格上涨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如果中国在农产品进口方面没有话语权和定价权,那么,中国农产品的价格还会持续上涨。 中国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性,要求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中国粮食自给自足。中国主要食品包括稻米和小麦都已经完全实现自给自足,中国其他主要农产品也基本实现自给自足。中国之所以加大进口的力度,一方面是为了改善中国居民的饮食结构,提高中国居民的生活质量,另一方面则是希望借助于国际市场,充分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中国进口农作物数量增加,就意味着中国可以减少部分农作物的种植面积,这对于中国发展工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是现在看来,某些国家似乎希望从中国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中国在处理与相关国家农作物贸易合作问题上,必须高瞻远瞩,未雨绸缪。如果过多依赖相关国家的农产品,那么有可能会导致中国的食品消费价格上涨,甚至有可能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中国春秋战国时期,齐国就曾经利用作物出口给周边国家造成极大的损害。中国应当吸取历史教训,加强与俄罗斯等周边国家合作同时,实现进口的多元化,并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增强自给自足的能力。 对俄罗斯政府的多元化经济发展政策,中国大力支持。但是,如果俄罗斯在处理与中国关系方面缺乏战略眼光,急功近利,那么,中国只能舍近求远,从拉丁美洲国家进口农作物。俄罗斯将会因为失去中国这个重要的合作伙伴而感到遗憾,中国将会因为不得不实现多元化的进口战略而增加成本。 对于俄罗斯的政治发展趋势,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俄罗斯的“强人政治”不可持续,未来俄罗斯很可能会陷入混乱。但是,也有一种观点认为,俄罗斯已经走上正轨,周期性的民主选举,可以确保俄罗斯国家稳定,经济秩序逐渐恢复。 俄罗斯当前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在于,人口急剧减少,俄罗斯的生产动力不足。虽然俄罗斯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工业体系,拥有世界上最强大的军事战略威慑能力,但是,俄罗斯在轻工业和农业发展领域仍然面临许多困难。如果俄罗斯持之以恒,加快经济多元化发展的步伐,扩大农产品出口规模,那么,俄罗斯有可能会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反过来,如果仍然单纯依靠能源产业,在农作物种植和出口方面,不断地调整政策,那么,俄罗斯经济可能会由于国际能源价格的变化而出现剧烈波动。 作为俄罗斯的友好邻邦,中国希望俄罗斯经济稳定,中国愿意与俄罗斯签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确保两国经济合作具有可预测性。中国已经为进口俄罗斯石油天然气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在中国境内修建了数千公里的管道。这一方面表现出中国与俄罗斯合作的诚意,另一方面也充分说明,中国愿意在推动两国经济战略合作方面加快基础设施投资的步伐。希望俄罗斯政府在处理与中国关系方面,登高望远,从大局出发,确保中国进口企业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 2021年1月5日星期二 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迈出实质性步伐 国际金融信息交换系统和国际货币结算系统牢牢地掌握在美国人手中,中国要想彻底绕开美国控制系统,必须加快人民币跨境结算的步伐。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汇管理区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简称通知),全面优化我国跨境人民币结算的程序和方式,为我国跨境人民币结算打开了方便之门。 一些新闻媒体报道认为这是中国“放开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它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相关部门优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政策的目的。但是,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人民币的跨境流通内涵非常丰富,不可把人民币跨境流通的技术调整与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混为一谈。 跨境人民币流动涉及两个基本概念。一个是经常项目,一个是资本项目。所谓经常项目就是指在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项目,主要包括贸易上的收支、劳务输出输入收支等。资本项目则是指资本输出输入产生的外汇资产与负债增加减少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以及证券投资等。跨境人民币流动,涉及经常项目,也涉及资本项目。在国际贸易中,人民币结算已经常态化,可是,在资本项目中,由于涉及以货币为表现形式的国际债权债务变动情况,因此,必须依法管理。资本项目包括股票、债券、证券交易,也包括政府、居民、企业的海外存款,因此,在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发布的通知,涉及资本项目变化问题,但是,从根本上来说,仍然是从技术上解决人民币跨境流动的便利化问题。 首先,实现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的便利化。支持贸易跨境人民币计算,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的采集、真实性审核条件下,可以根据规定凭借交易电子信息,提供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时,无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银行可以将企业的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系统披露登记以及备案信息作为审核开立账户和企业信息登记的依据。 其次,简化流程。境内银行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或者电子收付款指令办理有关结算业务。境内银行可通过审核企业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单证或者电子信息为企业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作为主办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其他地方开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的业务。 第三,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资管理。进一步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的限制,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可以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非投资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可将人民币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者股权转让方的账户,无需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被投资的企业也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个人经常项目下的跨境人民币收付便利化。为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境内银行可以为香港、澳门居民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香港、澳门居民每月每日8万元额度内的同名账户汇入资金。 第五,扩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入范围,可接收从境外同名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中国境内的银行应当不断丰富人民币金融产品,为市场主体的对外交往活动和国际合作领域中使用人民币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概括起来,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有关通知旨在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快人民的国际化的步伐。第一,鼓励使用人民币结算。跨境人民币结算更加便利,中国公民和外国投资者均可设立有关账户,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情况下,可以从境外直接向账户汇款,也可以由境内向境外汇款。总而言之,就是要尊重人民币的主权地位,鼓励投资者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 第二,对投资类的人民币结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要不属于负面清单禁止或者限制内容,均可设立账户,在中国境内外自由结算。这对于外商投资中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通俗地说,如果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取得利润,那么,可以直接用人民币进行再投资,不需要另外设立账户,当然更不需要进行专项审批。这对于便利投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金融机构办理有关人民币业务的时候,一方面应当注意我国资本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但另一方面也必须提供便利服务,确保人民币结算更加方便。 人民币的国际化是一个不可逆的大趋势。但是,如何实现人民币的国际化,有不同的观点。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在人民币国际化的过程中,必须开放资本项目自由流动,形成贸易逆差,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中国的人民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可自由流通的国际货币。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认为,资本管制是一个概念,人民币的国际化是另外一个概念,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笔者的观点是,人民币国际化可以有多种途径。自由流动是人民币国际化的前提条件。如果人民币不能自由流动,那么,国际化也就无从谈起。从这个角度来说,加强人民币的自由流动渠道建设,实现人民币跨境流动的便利化,是我国人民币国际化的前提和基础。 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则,只不过是为了进一步便利人民币结算,为人民币的跨境流动创造条件,属于业务性质或者技术性质的流程再造,而不是人民币国际化的战略决策。从这个角度来说,不能夸大技术改造产生的效果,当然也不能忽视基础设施建设给人民币国际化发展所带来的巨大影响。 我国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实现人民币的国际化。譬如,可以增加货币互换的规模,可以跨境发行电子货币,可以在国际投资中更多使用人民币等,所有这些都有利于人民币的国际化。中国在人民币国际化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一方面确保人民币价格稳定,另一方面确保人民币的跨境流动不会增加金融风险。只有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之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加快人民币跨境流动的速度,才能使人民币的国际化成为可能。 2021年1月4日星期一 缩小城乡差距应该成为我国既定方针政策 为了缩小城乡差距,各省推广统一的户口本,但是看来,土地有可能会成为扩大城乡差距又一个重要因素。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且办理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公民,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农村宅基地的所在地。这是贯彻落实我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依法实现城乡人口流动重要举措。。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0〕57号)地方政府规章总计78条,有效期5年。宅基地的继承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湖南省人民政府地方政府规章之所以引起人们关注,是因为它涉及我国人员流动方向问题。 过去乡村人口向城镇流动,如今由于实行宅基地制度,城镇人口有可能会回流到乡村。这种现象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已经被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并且依照法定程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改进建议。2020年9月,自然资源部在答复“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时候,明确指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且办理不动产登记。这就意味着城镇居民不是完全不能获得农村宅基地,只要是通过合法继承获得宅基地,那么,城镇居民就可以回到农村,成为农村居民。这是我国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我国人口流动的新动向。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第24条规定,“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公民,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农村宅基地的所在地”。 由于我国城镇住房价格相对较高,因此,获得农村宅基地,并且将户口迁入农村宅基地的所在地,对于一些城镇居民来说,可能是不错的选择。获得农村宅基地,并且将户口迁入农村,是否就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的基本权利,这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换句话说,如果城镇居民变成农村居民,那么,是否可以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权利,能否申请承包土地,并且将自己的土地转让给他人经营,这是需要法律解决的问题。 农村土地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不能单兵突进。立法机关应当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地方政府规章,只是为了解决城镇户口转为农村户口的问题,把宅基地继承作为条件,允许继承宅基地的城镇居民把户口迁入农村。但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需要国家的顶层设计。很显然,湖南省人民政府不可能修改土地管理法,也不可能改变我国的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中国社会结构是一个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发展的复合型社会结构。许多城镇居民的父母在乡村,因此,他们经常回到乡村。可是,一旦父母去世,那么,他们就无法成为乡村的主人,而只能成为乡村的客人。这是中国特有的“乡愁”。 全国人大代表之所以关注宅基地问题,就是因为宅基地的继承,有可能会让城镇居民成为农村居民。可是,成为农村居民之后,能否自然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受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承包土地,并且将自己的土地承包权转让,从中获取收益,这本身就是一个系统性问题。 如果城镇居民回乡继承农村宅基地,可是,又无法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收益,那么,这些继承农民宅基地的城镇居民该何去何从呢?当然,获得农村宅基地,这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收入。如果继承农村的宅基地,却得不到农民的身份,那么,当然不能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取收益,包括承包土地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看,自然资源部出台的有关答复,实际上只解决宅基地的继承问题。 农村宅基地的继承,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人口流动有可能会出现新的趋势,为了获得宅基地,少数地区可能会出现“人口倒流”现象。当年美国发展经济学鼻祖研究世界各国经济发展趋势的时候,提出了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发展方向,认为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发展,必然会出现人口迁徙现象,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镇,在工厂寻找就业岗位。当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渐减少,而工业发展需要大量劳动力的时候,劳动力价格就会出现上升的趋势,这就是著名的“刘易斯拐点”。刘易斯作为著名发展经济学家,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可是,他很快意识到,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发展是趋势,但不一定是各国的客观事实。当一些国家工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城镇同样会出现大量剩余人口,人口向农村流动的现象就会出现。(著名农学家温铁军先生,就曾经利用这样的逻辑解释中国上山下乡运动) 湖南电视台发展部门敏锐地捕捉到这种现象,希望制作“知识青年回乡”的节目。邀请笔者参与录制相关节目。可是现在看来,由于这种现象不适合中国,或者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这种现象在中国不可能出现,“打工妹”只会出现在沿海城镇,而不会回游到农村,因此,节目录制不了了之。 然而现在看来,湖南电视台发展部门负责人思维超前,已经意识到工业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很可能会出现人口倒流现象,因此,希望借助于“他山之石”,研究人口逆向流动可能产生的问题。不过,作为一个电视节目,要想进行学术性的讨论,恐怕勉为其难。 当前我国学术界虽然已经意识到人口反向流动带来的问题,少数学者甚至对我国城镇化发展中可能出现的人口倒流现象提出解决的建议,但是从整体来看,在土地公有制条件下,城镇人口向农村流动可能产生的问题,学术界仍然关注不足。我国在农村集体土地上附加了许多权利,权利越多,权利之间矛盾就越大。 笔者之所以关注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管理办法,是因为它涉及我国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根本因素,不是土地等资源,而是人口资源。换句话说,如果不能保持人口的发展,出生率越来越低,那么,中国的发展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过去人们强调优生优育的重要性,当前优生优育仍然十分重要。但是,如果没有人口规模,那么,所有发展战略规划都会变成纸上谈兵。 当务之急,是要尽快解决人口短缺问题。我国许多城市已经实施无门槛人口流动政策,只要向城市提出申请,均可在城市落户。这些政策是为了解决人口不足所带来的问题。如果城市人口不断减少,或者人口增长相对缓慢,那么,消费能力就会逐渐下降,住房空置率就会越来越高。解决我国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把人口增长放在第一位。 人口增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鼓励生育,增加人口规模;还有一种是增加移民,借助于外部的力量增加人口。 曾有学者建议,中国应当实行特殊移民政策,通过大量移民解决中国劳动力不足的问题。不过,这种建议很快遭到批判。这是因为中国人口问题是结构性问题,大量人口找不到工作,而一些工作岗位却没有合适的劳动者。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我国教育发展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许多劳动者缺乏基本的劳动技能,因此,必须通过增加职业教育培训投入,提高劳动者的素质,解决我国劳动力短缺问题。 可喜的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制定了长远战略规划。一方面将我国的普通高等院校实施分类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院校加大职业教育的力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专项拨款支持,培养更多职业技术人才。另一方面,增加职业技术学院的数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设立职业技术学院,解决我国劳动力培训问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正采取各种措施包括与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合作,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掌握的就业岗位培训经费,用于兴办职业技术学院,解决我国职业技术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一切发展都是人的发展。一个国家的兴旺发达,首先是人口的兴旺发达。中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控制人口的规模,为世界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必须充分意识到,中国自身面临人口短缺的问题。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如果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迅速增加人口,中国经济发展有可能会出现劳动力短缺现象。 中国不能大规模引入外来移民,因为这会增加文化冲突和社会矛盾,会给中国未来的发展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中国必须立足于国内,通过提高生育率,解决人口短缺的问题。当务之急,是要鼓励居民多生孩子,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我国之所以制定各项政策,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包括鼓励城镇居民通过继承农民宅基地,回到农村,目的就是要减少生活压力,提高生育率。 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规定,为缩小城乡差距打开了方便之门。但是,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城乡差距问题,还必须在制度上做文章。如果没有统筹兼顾,解决我国城乡发展中出现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那么,我国未来发展必然会面临更大难题。 城市规划法已经变成了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一体化已经纳入法律的范畴。可是,在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障碍。农村居民宅基地可以继承,这是突破传统,确保农民财产利益不受侵犯的具体表现。但是,城镇居民到农村继承宅基地,如何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如何解决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这是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考虑的问题。 缩小城乡差距应该成为我国的既定方针政策。如果在土地问题上不是缩小城乡差距而是扩大城乡差距,让土地成为横亘在城乡之间的巨大障碍,那么,中国未来发展有可能会面临新的城乡差距。那些拥有宅基地的居民,可能会获得更多的收益,而那些放弃或者没有宅基地的居民,可能会失去土地财产收益。如何解决我国土地改革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需要社会各界集思广益。 2021年1月3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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