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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航空延误险“骗”300万!是保险诈骗还是合理薅羊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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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9 13:5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Andy Xiong

近日,南京警方破获一女子利用航班延误骗300多万元的案件得到了很多社会关注,也引发了大家关于该女子行为是否违法以及“罪与非罪”的广泛讨论。

作为一个专注航空与法律的公号,今天也来贡献一点自己关于案件本身的观点,更为重要的是,想聊下从这起案件反映出的目前我国航班延误险产品设计和理赔方式中的问题和建议。

案件事实回顾

为了详尽说明案件,首先还是有必要梳理一下本案的主要事实。根据媒体报道的公开信息,目前案情的“事实”要件有以下几点:

1、这名女子曾在航空服务领域工作(说明对延误险的理赔流程和赔付机制较为熟悉)
2、她利用自己和20余名亲友的身份证号、护照号,专门购买延误率较高的航班机票,然后每张票再购买10多份甚至数十份航空延误险。有一趟航班,嫌疑人以5个人的身份索赔了10余万元。
3、根据警方通报,该女子采用了多次伪造航班延误证明等材料,虚构航班延误事实。(这一点对案件定性极为关键)
4、经初步统计,这名女子及其亲友自2015年起共“遭遇”航班延误近900次,获取理赔款300余万元。在李某的笔记中,航班的延误时间、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的金额,一条条、一笔笔都记得清清楚楚。

图、本案嫌疑人正在接受警方问询

因申请理赔过于频繁,相关保险公司怀疑这名女子及其亲友骗保,于今年4月27日向南京市公安局报警。该女子(李某)因涉嫌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且诈骗金额达到保险诈骗罪的追诉标准,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2:案件法律事实分析

这起案件最为关注的焦点在于李某利用延误险“撸羊毛”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违法,是否构成犯罪?具体涉及哪些罪名,应承担何种刑责?

其实我跟很多人一样,第一眼看到这个案件的反应就是:一位行业“专家”发现了航延险的产品设计漏洞以及对航班延误状况的了解,赚取正当赔付。保险公司发现其“撸羊毛”的行为痛恨不已,于是乎利用公权力手段打击报复。

正准备痛斥保险公司的“无良无德”之时,但在仔细弄清本案的具体事实后,发现实际情况跟以上的假设其实并不相符。

李某所利用的手段跟正常航延险赔付有很大区别。

首先,李某不仅为自己购买延误险,更是利用20余名亲友的身份信息,有组织有预谋地共同操作。

其次,该女子采用了伪造航班延误证明材料的方式,利用伪造的文件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警方这里所说的“航班延误证明材料”应该并不是《航班航程延误证明》,毕竟这是公开资料,只要有航班号,保险公司通过系统数据就能判断该航班是否真实存在延误,根本无需被保险人提供此类信息。

这里的伪造信息,我的理解大概率是李某通过自己过往的工作关系,伪造了该延误航班的“实际搭乘人员材料”。让保险公司“错误地”认为其真实购买并搭乘了该航班,因而具有保险利益。

在伪造乘机材料的情况下,李某甚至都省去了购买机票再加退款的操作。从主观动机和产生的客观效果看,明显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欺诈行为。

如果伪造证明文件这个事实可以被法院认定,那么这就与很多分析观点所理解的利用产品设计中的合理漏洞,通过经验与概率战胜保险公司“精算师”的神一般操作,其实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这个前提下,也不存在广泛讨论的所谓“法无明确规定则不为罪”以及刑法谦抑原则。

从目前警方公布的案情看,如果没有进一步的反转信息,从行为性质以及涉案金额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来看,检察机关应该是有较为合理的理由提起公诉的。

3、本案具体会涉及什么罪名?

首先,李某伪造航班延误材料的行为可能涉嫌“保险诈骗罪”。按照《刑法》第198条第3款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属于保险诈骗罪。

对于认定该行为是否应适用该法条下第1款“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我个人倾向认为在航延险案件中,保险标的应指的是“航班延误给个人造成的物质损失”,由于李某是利用自己及他人的身份材料,这些实际的被保险人并未真实搭乘航班,因而也不存在所谓的损失。

所以,保险诈骗罪第三款会更适用于本案的情形。

而且,从李某伪造延误文件的行为看,可能还有他人参与协助李某出具虚假文件。根据《刑法》规定,本案如涉及此类情形,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其次,李某利用20余名亲友的身份信息,代为投保,如果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这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获利金额一旦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4、本案中李某利用了保险公司核保的哪些漏洞?

数年时间内,连续骗保900多次,获利300余万。李某之所以能屡次得手,其实与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以及理赔核保流程上的漏洞有很大的关系。而且从李某涉嫌骗保多家机构来看,这些漏洞不仅仅是某一家,而是整个行业性的问题。

我认为本案中所反映出的航延险产品漏洞主要有以下几点:

1.       理赔时,对被保险人身份信息审核不严。目前一般的航延险只要保险人提供简单的证件信息(姓名、出生年月、证件号码)即可办理,在理赔时也不会要求核实被保险人确认知情。因此李某才可能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大量利用他人信息办理航延险。

2.       目前国内的航延险产品基本全部为根据延误时间采用现金定额赔偿的方式,被保险人无须提供任何证明因航班延误不便所造成的物质损失。

3.       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由于与航司在乘机人员信息上的不对称,造成李某可以利用伪造文件的方式骗保,而保险公司却无法核实其文件的准确性。

4.       基于市场竞争以及经济考虑,航延险产品对个人最高购买和理赔次数无限制。这就使得李某可以在数年时间内利用手上的身份信息进行反复操作。


05
保险不是“赌博游戏”,产品设计应遵从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作为一种“射幸行为”,表明上看似与赌博类似,都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赌概率出现的可能性。但保险其实有更重要的社会互助价值,具有通过集聚大家力量来分散个体风险和消化损失的基本精神。

为了区分保险与赌博,各国在保险法发展的过程中其实都形成了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的概念。我国保险法也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正是因为有了这个原则,众多像李某这样的“专家”即使知道某个航班今天延误,因为其不具有保险利益,也未遭到保险事故的损失,她无法以自己作为投保人为飞机上的全部乘客购买航延险。

但在目前的航延险产品设计中,默认航班延误的时间只要超过一定的标准即默认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遭到了损失,并按照精算出的统一的赔付金额进行理赔。

在2017年,由于国内航班延误较为普遍,我也曾经研究了下各类的航延险产品,甚至还花钱购买过一款根据延误时间累积计费理赔的航延险。每一次的航班延误,即使是1分钟都可以折算到现金价值,累积计入理赔金额。这个产品其实就带有很大的怂恿投保人投机赌博的心态。因为延误5-10分钟,从保险利益的角度,其对个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其实微乎其微。

后来,发行这款产品的公司没过两年就宣告倒闭,至今也未退还当时缴纳的所谓“年费”(很大程度怀疑自己陷入一场庞氏骗局),同时可以看出当年航延险市场的乱象。

也许是处于便于理赔,提高效率以及降低核保成本等考虑,目前国内保险公司普遍采用定额赔付现金的方式,好处是简单易懂,方便高效,简单地拿到一笔钱,也刺激了更多人利用航延险牟利的冲动。弊端则在于被保险人无需证明例如餐食、住宿、延误增加的交通费等各项开支。

这其实是与保险产品分担风险,补偿损失的原则不相符。或者说,目前很多航延险产品设计上,或多或少就存在吸引你投保“赌博”的意味。

举个不现实的夸张例子,如果一家航延险产品每次购买需1000元,航班延误3小时以上就直接赔付现金10万元,有多少人还会认为这是一款保险产品呢?

6、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从国外的航延险产品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1.       改变定额赔付的机制,航延险应以实际发生的补偿开支作为理赔补偿依据。

在美国,类似的航延险或者称为旅行不便险产品均是由保险公司设定一定的时间标准(一般为6小时或存在过夜情形)以及一个补偿上限(根据保险产品不同,为500-1000美元不等)。被保险人在发生延误期间的全部个人生活开支(酒店、交通费以及餐饮费用)只要在此限额范围内,均可凭相关支出收据进行理赔。

图、美国主要信用卡的航延险产品权益一览,该权益目前还主要针对需要支付年费的信用卡产品用户

这种理赔原则就与与国内的时间损失即视为保险利益损失有很大的差别,但更贴近保险分担风险、补偿损失的基本精神。

在此规则下,其实很难出现利用航延险设计漏洞牟利的情形。因为被保险人需要去实际支出费用,即使后续能再次转换为现金,所付出的时间及经济成本也会更为高昂。

该规则的缺点是保险公司需要更多的核保时间和人手,被保险人的理赔因为要提供各类开支票据,也更为繁琐。而且投保的延误时间标准一般较高,最少需6个小时。很多人自然会缺少投保的积极性。

但从另一面来说,此类保险的赔付限额也较高。500或1000美元的过夜额度,如果充分使用,其实可以在机场附近享受到很好的休息体验。而且,此类保险一般也可以同时包括被保险人的同行家人。保险的涵盖面更广。

2.       保险公司与信用卡机构深度合作,达成双赢。航班延误险既可以成为信用卡权益的一大亮点,同时也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核保成本与产品风险。虽然北美也有不少可单独购买的延误险产品,但绝大多数的航班延误或取消保险均是由美国运通或大通等信用卡发行机构集体采购,作为中高端持卡用户的一大旅行权益。

在这样的深度合作下,保险公司不但节约了市场营销开支,也有更多的精力和费用来提升产品竞争力。同时,由于用户有通过信用卡购票来激活该保险的要求,也极大增加了盗用他人信息的难度。完善的信用卡客户资料相当于为保险公司进行了第一道的被保险人信息审核。

在理赔上,有些保险更是可以直接通过信用卡账单的消费来完成核保和理赔,由保险公司直接与发卡商结算。此举既可作为消费真实性审核,同时又免除了用户提交消费证明的要求。

目前在国内,也有部分银行开始采用类似银行+保险的合作模式,例如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以及浦发银行都有很成熟的信用卡航延险附加权益。在用户体验上,也十分方便。但所涵盖的人群毕竟还是少数。

由于航延险的客户群体其实与信用卡的消费人员有很大的竞合关系,未来这种信用卡+航延险的模式还有很大的想象空间,有希望取代目前通过航空代理或者OTA平台面向散客销售产品的方式。

7、一点思考

其实在国内近年来的航延险市场,这次南京的骗保案应该绝非个例。只是多次频繁的操作以及累计金额较大才引起了保险公司和警方的注意。

据报道,国内保险公司的此类产品一直都存在严重的亏损,有的保险公司一年甚至会出现亏损十几亿的情况。

即使可能不像本案中李某伪造证明材料涉嫌违法犯罪那么严重,但一些投保人利用现有规则漏洞购买航延险,再通过保险公司不严谨的理赔途径谋取利益的行为,从长远看还是会增加整个社会的保险成本。

为了保证产品的盈利,再有人真的需要此类产品时,则会面临更高的投保费用,因而进一步缩小了潜在客户。长此以往,这样的恶性循环下,保险“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初衷就很难得以实现。

我能理解大家由于过往国内保险公司很多不规范行为而产生的负面观感。个人非利益相关方,本文也不是为推出航延险的公司鸣不平。国内保险市场所存在的费率高、理赔难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但跟本案中所反映的保险诈骗并不能混为一谈。

由于工作的关系,从毕业上班第一天就开始与各类保险打交道。在这个过程中,也逐渐体会到保险其实不仅是一个简单的金融产品,好的保险服务其实可以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尤其是对于航运以及航空业来说,保险的专业性更是对规范企业合规合法经营,提升管理水平有很大的帮助。如果没有保险护航,很多商业创新都无从谈起,一起空难或者船舶相撞很可能就会拖垮一家中小规模的航空或海运公司。

今年1月16日,中国首家外资独资保险控股公司——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正式开业。随着保险业的大门全面对外开放,在政策红利下,更多国际性保险公司将展开手脚,直面竞争。希望市场参与者的增多能给中国的消费者和企业带来更为丰富以及符合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

就航延险来看,尽快补齐产品漏洞,更新迭代才能适用未来的市场竞争。这次的骗保案其实是给整个行业敲响了一次警钟。

从民航的角度来看,努力提高航班准点率或许才是解决延误损失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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