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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航空延误险获赔巨额保险金恐“难逃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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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9 12:5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媒体报道了南京发生的一起利用航班延误保险(下称“航延险”)获取巨额保险赔偿,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的案件,引起网络热议。





案情大致为:一李姓女子曾有过航空服务行业经历,熟悉航空公司机票购买、退票、购买保险的流程。她先利用从业经历测算选择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及航线,然后查询该航线是否可能有极端天气导致延误。选好合适航班后,李某利用多个亲友的身份证购买机票并大量投保航空延误险。购险后持续关注航班动态。如果航班不会延误,她就在起飞前把票退掉,减少自身损失。如果航班出现延误,李某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从警方后续发布的警情看,在理赔过程中,其还伪造了航班延误证明。通过这种方式,李某四年间利用900多次航班获赔延误险赔偿金300多万元。保险公司发现该异常投保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李某已被刑事拘留。

事情经媒体曝光后,大部分网友包括部分法律界专家都认为李某不属于保险诈骗,主要理由如下:李某与航空公司的客运合同(机票)是真实存在,她有权选择买票不坐飞机而退票。她利用经验或大数据猜对了航班延误的客观事实而索赔,虽然利用了保险公司和航空公司的规则漏洞,但没有虚构航班延误的事实。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李某猜对了航班延误的事实,保险公司猜错了自然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对李某不构成保险诈骗的上述理由不太认同,李某的行为应构成保险诈骗罪。




一、《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





《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的: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上述第(二)至第(五)项列举情形,主要规定的是虚构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及夸大保险事故原因等情况,本案显然不适用。评价李某的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的核心是考虑其行为是否符合第(一)项保险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特征。




二、李某“虚构乘机人计划搭乘的航班延误”属于虚构航延险保险标的





1、笔者认为,正确解析航延险保险标的,应结合《保险法》及保险合同来分析判断。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的本质是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填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真实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保险法》第12条规定,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所以财产保险标的应既包括财产也包括相关利益。

2、什么是航延险的保险标的呢?笔者查询了网上公布的多家保险公司航延险条款,关于保险责任条款基本概括表述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将要(计划)搭乘的航班发生延误,保险人根据延误时间按合同约定的计算规则赔付保险金”。从航延险保险条款看,既有航班延误的情节要素,也有被保险人计划或将要搭乘航班这一行为要素,两者结合才是航延险保险标的的全部含义。

3、航延险并不是“对赌合同”。网络上有部分认为李某不够罪的理由为,航班是否延误,是受天气等因素影响的客观事实,李某对此无决定能力,既无法隐瞒也无法虚构,其只是凭经验和分析猜对了该事实,所以不存在保险诈骗行为。笔者认为此种理解其实是只看保险条款后半段,忽视前半段的片面分析。保险合同虽有射幸合同性质,但并不能据此将航延险曲解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仅对航班是否延误达成的“对赌合同”。

4、李某虽无法虚构航班延误的事实,但他借用亲友身份证投保航延险,实际被保险人根本没有乘机的真实意思和客观行为,他虚构了“被保险人计划登机的事实”,属于航延险保险标的内涵因素,属于决定保险公司是否愿意对此承保的核心情节,虚构该情况自然属于虚构保险标的行为,符合保险诈骗罪犯罪构成。




三、即便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其也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特征。





1、《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

《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本案中,李某本人及其借用身份证购买机票及保险的被保险人,不具有乘坐飞机的真实计划,不具有履行航运合同的真实目的,不具有获得航延险保障的真实利益需求。李某借用亲友身份证购买机票及航延险,属于假借他人身份签订合同,真实行为目的是为自己获取保险赔偿金,“非法获利”并导致保险公司利益受损的主观意图明显,符合合同诈骗罪第(一)项描述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

3、李某的行为造成了社会危害后果,具有刑法的处罚必要性。保险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属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类犯罪,侵犯的法益既有被害人的财产权益,也有市场经济秩序。李某没有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愿,其虚构事实的行为导致保险公司违背承保意愿,错误处分自己财产,对不真实的保险标的支付了300多万赔偿金,同时其虚假购票行为挤占了具有真实购票需求乘客的公共资源,扰乱了机票购票秩序和保险赔偿秩序,对经济秩序造成一定的破坏性,如果不予惩处,无疑会导致大家群起而效仿谋求非法利益。




四、所谓“规则漏洞”不应成为李某豁免刑责的理由。





任何规则都不可避免存在漏洞,但不代表利用漏洞就不构成犯罪。例如知名的“许霆案”,银行取款机发生故障自动吐钱,也无法否定许霆拿走这些钱构成盗窃。更何况任何商事行为都应以诚信为基本原则,与“许霆案”取款机自身发生故障相比,李某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更为明显,其并非被动利用规则漏洞,而是虚构被保险人乘机事实,甚至伪造航班延误证明,积极促成保险公司产生错误认识,向其支付保险赔偿金。






综上,李某虚构“被保险人计划乘机的事实”是航延险保险标的必备内涵要素,对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具有决定作用。她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虚构保险标的,致使保险公司违背意愿赔付保险金,金融秩序及合同履行秩序均受到一定程度破坏,很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恐难逃其罪。

笔者上述分析仅为依据新闻媒体报道及警方公布的部分案情介绍,具体认定有待司法机关依据证据材料全面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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