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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行动】一家民宿被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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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30 17:4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
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郴江派出所
在侦办一起案件中发现
人民西路附近某民宿
未获公安机关许可
擅自经营

8月25日
北湖公安
对该民宿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云
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
并对其擅自经营的该民宿予以取缔



经了解,7月下旬,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郴江派出所办理了一起盗窃案,在后期调查中发现,在案发时间段,该案件中的相关人员使用ps(图像处理)过的身份证件照,上传至“美团”等有酒店订房功能的APP,申请入住人民西路附近某民宿。后经该民宿法定代表人李某云接收订单后,该案件相关人员入住了该民宿。

经调查,该民宿法定代表人李某云在未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旅馆业,且经营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登记核实住宿旅客信息、不按规定接纳未成年人入住等问题。

8月25日,公安机关对李某云依法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对其擅自经营的该酒店予以取缔。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北湖公安必将
持续以“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
对相关场所
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未经允许擅自经营等行为
进行从严从重处罚!
希望广大法人及经营者
坚守底线 合法经营!



相关法律法规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警方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安部对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提出“五必须”要求,切实防范在旅馆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按照要求,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

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

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

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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