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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希顿公寓业主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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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9 22: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致希顿公寓业主函

 

尊敬的希顿公寓业主:

真诚地感谢您置业“希顿公寓”并对我们的产品、服务、售后等提出宝贵意见,秉承“入住佳乐,家家欢乐”的服务理念,我司已内部组织召开会议并做以下调整,具体内容及完成时间请见附件:

一、关于前期物业服务不到位及收取高额费用问题

物业公司今日已做调整,包括:前台设置服务台,24小时设置安保人员,设置留言薄、意见薄、物管服务工作记录、维修记录、张贴物业服务人员及项目经理姓名及联系电话,增加应急预案及导视图等。

关于收取高额物业费的问题,公司将针对各项费用进行审查,如有超额收取或超过职能部门备案标准,物业公司将予以退回并处罚相关人员。

二、关于项目公摊面积、裙楼屋面设备噪音及绿化问题

公摊面积由专业测绘机构测绘确定,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载明。前期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基本一致。

我司将对裙楼屋面设备噪音进行核实,采购相关降噪设备,增加绿植美化。

三、关于不动产权证办理时间问题

“希顿公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具备交付条件后,我司已按约于2020年10月20日组织向您提前交付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我司承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动产权证的办理,即在房屋交付后45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权证的办理;我司已安排专人负责,争取提前办理。

四、意见与监督

欢迎各位尊贵的业主对我们的产品、服务、售后等提出宝贵意见。

若我司在产品、物业公司人员、服务态度等有工作不当、服务不周的地方,敬请将相关意见及建议发邮件至Ruonixiong@qq.com,我司在3日内核实并回复。联系电话:0830-3606066。

详情请见附件。

 

特此致函

 
                      泸州佳希实业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一、关于裙楼屋面设备噪音及绿化问题

1、我司正对裙楼屋面设备噪音进行处理,已采购降噪设备,40个工作日内可完成实施。

2、我司愿充分考虑业主的诉求,在屋顶平台设备设施的区域外,作绿植美化处理,计划15天内完成。

二、关于物业服务问题

1、关于前期物业服务不到位问题。

(1)已责令物业公司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包括:前台已设置服务台,24小时设置安保人员,设置留言薄、意见薄、物管服务工作记录、维修记录、张贴物业服务人员及项目经理姓名及联系电话,增加应急预案及导视图等。

(2)已责令物业公司立即加强巡查解决装修灰尘及噪音污染问题,并要求违规施工单位予以整改;同时,在此恳请业主理解配合,共同创造美好环境。

(3)希顿公寓楼栋内现未发布任何广告,已责令物业公司加强后期广告管理,若发布广告按物业合同和相关规定执行。

2、关于物业服务费标准。

物业费收费未超过职能部门备案标准,并已在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3、关于其他收费问题

(1)关于消防改装 “泄水费”。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6.1.3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②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希顿公寓为清水交付,按规范采用直立型喷头,我司无法知晓业主后期是否装修和装修吊顶高度,喷淋头高度需要业主根据其吊顶情况进行调整,改动喷淋头就会导致分区系统放水,会产生水费和人工费。

(2)代收电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并不超过6个月结算。

三、关于业主知情权问题

我司已于房屋交付前,按规定对“希顿公寓”项目的相关规划设计文件、竣工验收文件、测绘资料等进行了公示,如业主有疑问,可到我司或相关部门查询。

四、关于不动产权证办理时间问题

我司承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动产权证的办理,即在房屋交付后45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权证的办理;我司已安排专人负责,争取提前办理。

五、关于补充协议问题

1、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由双方通过补充协议予以明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针对部分业主就《补充协议》提出的问题,特作如下回复:

(1)部分业主提出,《补充协议》关于“合同所述层高为大部分空间的层高,该房屋局部层高可能会有调整或不同”的规定,与合同关于“规划、设计的变更”、“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之日起 10 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规定相矛盾。

《补充协议》前述约定的针对对象为房屋空间层高,目的是为解决因梁柱位置及消防安装管网设置等原因造成内部局部空间层高不等,其层高标准如何界定的问题(以大部分空间的层高为准),并未涉及规划和设计变更行为,故二者并不存在矛盾之处,也没有因此减轻或免除我司的责任。

(2)关于屋面、外墙面、厅堂、电梯等的使用问题,由物业公司按照物业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并依法公开公示。

(3)《补充协议》关于附带底层或顶层屋面、露台、地下室、设备间、平台、架空层等的相关约定,是为避免业主之间纠纷(如每户的设备平台为该户专用)而设置,与合同并不存在矛盾之处,也没有因此减轻或免除我司的责任。

(4)部分业主提出,《补充协议》关于“出卖人对‘第三方质量缺陷’不再承担保修责任”的约定,与合同矛盾。

《补充协议》关于出卖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规定为:“在房屋交付后,因买受人使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买受人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设施、设备、装修改造;买受人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这与合同规定并不矛盾,更没有减轻和免除我司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六、关于维修资金

本项目已按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维修资金,可到房管局查询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说明:房屋销售前,我司已对裙楼屋面的设施设备进行了不利因素公示,具体附后(该公示牌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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