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们多元化需求的增长,现代社会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多,竞技比赛、自助游、极限运动等领域的风险隐患更为明显。参加高风险活动受到伤害后,责任主体如何确定,责任比例如何划分,无疑攸关当事各方的切身利益和民法价值的选择平衡。近日,杭经开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为滑雪受伤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 潇潇听说最近某某滑雪场(XX公司开办)很火,跟着朋友一起去了,选择了高级道单板滑雪,但是滑了没多久,就被正在同一区域滑雪的琳琳从后面撞击,随后潇潇被XX公司和琳琳送往附近医院治疗……
医院对潇潇行“左肱骨远端骨折切复内固定术+尺神经前置术”,术后诊断为“左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一年后,医院对潇潇行“左尺骨内固定物取出术+左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出院诊断为“左肘内固定术后”。期间,潇潇共住院16天。2019年8月28日,潇潇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其伤情被评定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残疾;误工期限建议为210日,护理期限建议为75日,营养期限建议为90日。 此后,潇潇向琳琳及XX公司主张损害赔偿,但各方无法达成一致赔偿方案,潇潇据此向杭经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琳琳及XX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核认定,潇潇因本次事故可列入赔偿范围的损失为:医疗费632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2700元,误工费38220元,护理费13650元,残疾赔偿金111148元,康复费7000元,合计236769元。琳琳已垫付医疗费10804.82元。 此外,潇潇因事故受伤致残,精神上遭受了痛苦,根据潇潇受伤原因和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结合本案具体案情,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 本案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滑雪是一项较为危险的运动,滑雪者本身应当承担高度的安全义务。滑雪者应根据自身技能、技术水平等选择适合自己的滑雪道 、滑雪路线、滑行方式,确保控制适当速度滑行,避免失控造成与他人相撞,并应遵守前方优先通行权等滑雪规范。 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和各责任人过错责任大小确定碰撞双方及滑雪场的担责比例。 被告琳琳滑雪时在原告潇潇后方,在下滑过程中未顾及前方滑雪者潇潇的优先权,将前方滑雪者潇潇撞伤,故琳琳具有较大过错,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酌情确定其承担45%的赔偿责任。 被告XX公司作为滑雪场经营者,没有完全尽到经营者的管理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本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酌情确定其承担35%的赔偿责任。 原告潇潇在高级滑道上采取单板斜向滑行时,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其自身存亦存在过错,酌定潇潇负事故的20%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琳琳赔偿潇潇损失97991.23元;XX公司赔偿潇潇损失84619.15元。
滑雪作为一项安全风险较大的文体活动,参加者应当尤其重视做好防护工作,既要为自甘风险的行为后果负责,又要为确保他人的安全尽到注意义务。本案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范内依据各方过错划定了责任,对于受害者的保障相对充分。而根据今年5月28日公布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规定,自甘风险者被课以更重的责任,滑雪者在滑雪的过程中更应当注意佩戴防护用具,结合自身水平参与相关的项目,以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素材来源:立案庭 邱洁健 图片来源: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