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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神律所】专题:在上海试点“邮轮旅游纠纷专业审判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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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6 13:4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神律所】(微信号hisun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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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我做/You think we do

     

近年来,邮轮旅客运输(旅游)在我国蓬勃发展,由此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2017年,全国各港口共接待国际邮轮旅(游)客约495万人次,一跃成为名列前茅的世界邮轮旅游大国。同年,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不完全统计,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邮轮旅客运输(旅游)纠纷案件约185起,达到历史高位。随着邮轮经济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将有更多的邮轮案件进入我国法院系统。

 

笔者观察到2018年4月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蓝宝石邮轮案”在中国航运界、旅游界、法律界引起不小的争议。该案中,法院保护了我国旅(游)客的合法权益,使在国外邮轮上溺水重伤的中国儿童获得足额赔偿。但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判过程也反映出我国当前法律法规、审判实践尚不能为邮轮旅游(合同)这一新生的“混合”经济活动(合同)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支撑。该案让我们看到了如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1. 法院管辖不定。由于邮轮旅游(合同)属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与旅游服务(合同)的混合体,在该混合经济活动(混合合同)下产生的纠纷的管辖法院难以确定。根据现行法律,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而旅游服务合同纠纷归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实践中产生的纠纷往往涉及旅客运输与旅游服务两个方面,是由海事还是基层法院管辖尚无定论。如在上述“蓝宝石邮轮案”中,涉案儿童是在邮轮上的泳池中溺水的,案发当时邮轮在海上航行。案发后,儿童之母开始是在基层法院状告邮轮公司及旅行社,后各方对管辖权皆有异议,经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上诉法院)请示上级法院,裁定移送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当前的民事、海事诉讼法律均未对邮轮纠纷案件的管辖事宜做出明确规定;

 

2.仲裁管辖不明。很多邮轮旅游合同含有国内、国外仲裁条款。如合同一方对仲裁条款的效力或仲裁裁决的效力或执行力提出异议,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但哪个法院有管辖权呢?根据现行法律,如所涉合同为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海事法院应当管辖;若是旅游服务合同,则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邮轮旅游合同所涉仲裁问题的管辖亦无定论,这给审判实践造成“不确定性”困扰;

 

3.法律关系不辨。在中国邮轮市场上,邮轮公司与旅(游)客直接订立邮轮旅游合同、向其出售船票(直销)的比例很小。绝大部分合同是由旅行社与旅(游)客订立的,即旅行社向邮轮公司租赁舱位(包舱、切舱),然后单独或与其它旅游产品(如岸上游)打包卖给旅(游)客。业界对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颇有争议。因为法律关系难以辨析,所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及适用法律变得难上加难。如在上述“蓝宝石邮轮案”中,涉案儿童与旅行社签订邮轮旅游合同,但在案发后却没有以合同状告旅行社,而是“非常规”地以侵权状告邮轮公司,可见法律关系不辨对当事人维权、司法实践的影响;

 

4.法律适用不清。在邮轮上,旅(游)客享受着各种各样的运输、住宿、餐饮、体育、娱乐、休闲服务。由此,旅(游)客与邮轮公司、旅行社、第三方供应商之间产生花样百出的权利义务关系。一些权力义务关系有邮轮旅游合同覆盖,而另一些则没有。一旦发生纠纷,法律适用可能成为无解难题,况且很多纠纷涉及多重权利义务关系。如在上述“蓝宝石邮轮案”中,应否对邮轮公司适用《雅典规则》、《中国海商法》成为各方争议焦点。虽然法院最终适用了该两部法律,但并未平息物议;

 

5.专业法官不足。即使在中国邮轮经济最发达的上海,也尚未出现精通邮轮旅游纠纷案件的法官。大部分法官对邮轮经济、邮轮经营模式、以及相关合同和常见矛盾只是甚少。如在上述“蓝宝石邮轮案”中,审判法官皆为海商法专家,但并非邮轮旅游法律专家。专业法官的匮乏加重了上述管辖、法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

  

专业问题应有专业人士(团队)以“明确的”方式方法加以解决。考虑到我国邮轮经济的60%体量在上海市宝山区的吴淞口国际邮轮港,笔者建议在上海试点“邮轮旅游纠纷专业审判庭”制度,依法、妥善处理相关诉讼案件,为邮轮经济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1.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许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试点办法,以上海海事法院和宝山区人民法院的现有审判力量为基础,适度吸纳产业、学术专家为陪审员,组建全国首个邮轮旅游纠纷专业审判庭,并为邮轮旅游纠纷的审判实践制定“世界级规则”;

 

2.建议试点办法对专业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做出明确规定:邮轮旅游纠纷专业审判庭由上海海事法院、宝山区人民法院的若干审判员、及上海高院认可的陪审员组成。如确有所需,上海高院可突破常规,抽调两家院法院的精兵强将充实到专业审判庭之中。陪审员名单由上海高院会商上海市旅游局、旅游协会后选定。对于邮轮旅游案件的审理,原则上都需有陪审员参加。专业审判庭建制属上海海事法院(如此,不仅能服务上海的邮轮港,还能辐射江苏的邮轮港),审判场所可设在上海海事法院及宝山法院内(宝山法院就在吴淞口国际邮轮港附近)。

 

3.建议试点办法对专业审判庭组成人员的培训及实操做出明确规定:上海海事法院、宝山法院定期组织审判员、陪审员进行培训,以熟悉国内外邮轮旅游产业的发展、立法动态、司法判例、及实务问题。根据国内外立法、案例,专业庭编写、并定期更新邮轮旅游纠纷案件审判参考,以便理清涉案各方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并明确对不同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专业审判庭每年编写上海邮轮旅游纠纷案件白皮书,选取经典案例,以中英双语形式通过上海高院网站向全球发布,以此为载体与世界各地的专业人士交流、交锋、交融,争取形成引领全球的邮轮旅游司法判例、审判经验。

 

4.建议办法对邮轮旅游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在上海市辖范围内发生的邮轮旅游纠纷案件,无论是合同、侵权、还是其他类型的,统一归口邮轮旅游纠纷专业审判庭管辖(建制可属上海海事法院)。邮轮旅游纠纷的的内含(定义)、外延(范围)、主要类型(案由列表)应在办法中予以明确;

 

5.建议办法对邮轮旅游合同仲裁案件的管辖做出明确规定:有关邮轮旅游合同的仲裁案件,无论是仲裁条款效力、仲裁裁决效力或执行力、还是其他类型的,统一归口邮轮旅游纠纷专业审判庭管辖(建制可属上海海事法院)。

 

上述1-5即是“邮轮旅游纠纷专业审判庭”制度1.0版。如在上海试点成功,可向全国推广复制,届时最高院可酌情制定专业审判庭制度2.0版。笔者相信,由专业审判庭以“明确的”方式方法来解决邮轮旅游中产生的“混合”法律问题,将为邮轮公司在中国的营运及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笔者也相信, “邮轮旅游纠纷专业审判庭”制度,特别是由专业审判庭编写的审判参考、白皮书(案例集)等材料将成为引领全球的规范。

 



(节录自《邮轮经济法律规制研究 - - 上海宝山实践分析》







作者:林江,上海海事大学副教授、美国杜兰大学外聘副教授、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政法所副所长、中英律师、中英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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