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价优化调整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价格法》《铁路法》等国家相关规定,对于列入《中央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政府定价,高铁动车组列车客票定价不在该目录之内,可由铁路运输企业依法自主定价;对于列入国家《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整时需要举行价格听证,高铁动车组列车客票定价不在该听证目录范围内,不需要举行价格听证。
票价优化调整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一是这些高铁线路于2009年至2014年间开通运营,10余年来线路上运行的时速300公里及以上的动车组列车一直实行单一票价机制,线路维护、车辆购置、设备更新、劳务用工等运营成本发生了较大变化,现有单一票价机制已经明显不适应市场化经营形势,迫切需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票价机制,提升铁路运输企业市场化经营水平。
二是这些高铁线路运行的时速300公里及以上动车组列车普遍存在不同季节、日期、时段客流不均衡的情况,在旅客出行高峰时段,即使大量加开动车组列车仍然难以满足旅客集中出行需求,实行灵活折扣、有升有降的市场化票价机制,有利于通过价格杠杆合理匹配运能与需求的关系,促进客流均衡化,使有限的运力资源服务更多旅客,也让一些对列车运行时刻要求相对不高的旅客享受更多优惠票价。
三是这些高铁平行线路上均有普速旅客列车运行,实行灵活折扣、有升有降的市场化票价机制,将进一步丰富高铁、普铁客运产品体系,为旅客出行提供更多选择。
四是这些高铁上运行的时速300公里及以上动车组列车票价水平与区域内其他高铁线路上运行的同类动车组列车票价明显不平衡,对票价进行优化调整,有利于形成合理的比价关系,推动高铁可持续发展。
此次票价优化调整涉及的高铁线路所在区域,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竞争充分,动车组列车票价优化调整后,仍较其他交通运输方式有较大的性价比优势。铁路运输企业将综合考虑客流变化、市场需求和旅客接受程度,用好灵活折扣、有升有降的高铁动车组列车票价机制,最大限度满足旅客多样化的出行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