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加入慢享
猜你喜欢
旅行常客论坛

女子在五星级酒店内淋浴,突然闯进陌生男子,女子让男子赔偿500块,酒店赔偿1500块!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3-2-13 15:2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南昌:一女子去五星级酒店游泳,在女浴室淋浴时,突然一名上身赤膊的男子闯了进来,两人四目相对后,她被吓得大叫了一声,然后披着浴巾跑了出去,不过这个亏,她并不打算白吃,要好好的理论一下。




当时浴室内只有谢女士一人,环境是很安静的,她听到门口处有脚步声,就扫了一眼,这时刚好看到一名男子侧身张望。这让她非常慌张、害怕。赶紧将浴巾披在身上往外跑,而男子在看到她后也转身离开了。



找到工作人员后,对方并没有解决,最后还是谢女士进入泳池,将这名男子找出来,而在找到对方时,男子还在淡定地游泳。男子解释自己是在找厕所,走错了地方。



对于这个解释,谢女士有所怀疑,选择了报警。因为浴室内并没有监控,所以民警让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最后,男子赔偿女子500块钱。不过这笔钱,谢女士也没打算要,转手全部捐赠出去做了公益。



另外,谢女士认为,这件事上酒店也存在过失,经过酒店核查,最后赔偿了女子1500元。



不得不说,发生这种事太尴尬了,选择五星级酒店的泳池来游泳,无非就是看中了它的环境和安全,结果在最隐私的地方,发生了这种事情,到底是巧合还是故意为之,恐怕只有男子自己才清楚了。



从男子的描述来看,他是着急找厕所,误入了女浴室,而且两人在对视后,男子就离开了,不见得是故意的。否则就不是赔偿500块的问题了。而是要接受行政处罚,罚款和拘留是跑不了的。


有网友说:被人看一下,就赚了2000块钱。


这样的说法,完全就是荒谬。谢女士为什么能够得到赔偿2000块钱,还不是酒店和男子方面有问题吗?不然她好好的洗澡,别人为什么要赔她钱呢?更何况她转手就把500块钱捐了出去,说明不仅仅是钱的问题。酒店赔偿1500元一点都不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谢女士在没穿衣服的情况下,被陌生男子看到,这是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虽然对方是无意的,但这仍然会给谢女士带来心理上的不适。



换句话说,如果酒店如果能够在浴室位置安排工作人员,或把标示弄得更清楚一些,或许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



这件事上,酒店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属于违约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无论是男性进女性隐私场所,还是女性进男性隐私场所,这都是不应该出现的,作为管理方,无论是设施格局,还是人员安排,都应该重视起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