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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起,海南实行离岛免税商品溯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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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8-4 12: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海南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商品溯源管理暂行办法》,对免税商品物码溯源系统建设、溯源码的规划和推广应用、再次销售防控等免税商品溯源管理体系建设进行统一规范。

      什么是离岛免税商品溯源码?

      溯源码是免税商品的唯一标识,包含“海南离岛免税商品溯源码”字样防伪二维码海南免税专属LOGO,以及“关税未付、禁止倒卖”警示语。溯源码加贴在离岛免税商品最小包装单元上,具有防撕毁破坏功能,即使揭底也能留痕保留溯源信息。
      免税经营企业通过物码溯源系统申请溯源码号段,并关联企业信息,系统生成溯源码后发放给免税经营企业。企业在入库环节加贴溯源码并激活,在销售环节从海关监管系统关联商品名称、经营主体、经营门店、销售、提货等信息。


      全文如下



      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商品溯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有关风险防控要求,加强对免税商品的管理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商品物码溯源系统建设、溯源码的规划和推广应用、再次销售防控等免税商品溯源管理体系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商品溯源管理体系是指采集记录免税商品进口、流通、消费等环节信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免税商品是指离岛免税商品和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

      第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商品溯源码(以下简称溯源码),是免税商品的唯一标识,包含免税标志和商品溯源功能,采用防撕毁破坏设计,揭底后留痕。

      第六条 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物码溯源系统建设,以及溯源码设计和推广应用。
      海关、公安机关、财政、大数据管理以及承担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免税商品溯源管理相关工作。
      免税经营企业应当落实免税商品溯源管理的市场主体责任,负责建设企业信息系统。


      第二章 物码溯源系统管理


      第七条 物码溯源系统部署在海南省电子政务云上,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和海关监管系统的数据共享和交换。


      第八条 物码溯源系统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大数据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及维护,大数据管理部门对平台各端用户进行权限管理,并从数据安全、网络安全、隐私安全及存储安全等多维度保障数据安全。


      第九条 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建立数据保密制度,未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共享免税商品溯源数据。


      第三章 申请、加贴溯源码


      第十条 免税经营企业通过物码溯源系统申请溯源码号段,并关联企业信息。系统生成溯源码后发放给免税经营企业,同时将数据实时传输至海关监管系统。


      第十一条 免税经营企业应当在免税商品最小包装单元上加贴溯源码。


      第四章 溯源码管理


      第十二条 溯源码激活过程中,免税经营企业应当确保溯源码与免税商品及商品信息正确关联,实现“一物一码”。

      溯源码在销售环节进行信息关联时,企业销售系统自动对溯源码进行校验,确保溯源码安全使用、溯源码编号真实及编号数与入库数一致;销售端绑定所需数据由海关监管系统按照必要、最小化原则提供,确保数据来源唯一、真实可靠。

      如发生溯源码印刷不清晰、标签损坏、商品退货或其他关联失败的情况,免税经营企业应登录物码溯源系统进行解绑、作废及补领,并注明解绑或作废原因。

      溯源码激活、商品解绑、补领及作废等环节信息,均需通过物码溯源系统上传,确保溯源码使用过程数据完整。


      第十三条 在免税商品流通过程中,免税经营企业应妥善保护溯源码标签不被故意损毁、污染,确保溯源码可被有效读取。如有不慎损毁,应当及时更换新的溯源码标签。


      第十四条 海关、公安机关以及承担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通过手持查询设备和海政通移动端应用,登录后扫描溯源码查询对应信息。监管部门和手持设备登录时采用手机号加短信动态验证码等安全认证模式,保证查询安全。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会同海口海关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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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海南自由贸易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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